觀點投書:婚姻平權應先立專法實踐,但同性伴侶不宜收養子女

2016-12-18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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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婚姻平權應先立專法實踐,但同性伴侶不宜收養子女。(資料照,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婚姻平權應先立專法實踐,但同性伴侶不宜收養子女。(資料照,陳明仁攝)

近日,「婚姻平權」議題沸沸揚揚,由於議題本身極具爭議性,故整個社會支持與反對的聲浪剛好都各佔約半,因而造成雙方力量的強烈拉扯,也造成社會在這個議題上裂痕的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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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讓生命不再逝去  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彩虹伴侶(陳明仁攝)
作者認為「婚姻平權」議題沸沸揚揚。圖為「讓生命不再逝去,為婚姻平權站出來」音樂會中的彩虹伴侶。(資料照,陳明仁攝)

筆者認為:

一、「婚姻平權」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故本不可加以剝奪。

依據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然「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一男一女」可以依法結婚,則「一男一男」或「一女一女」當然也就可以。是故「婚姻平權」的概念受憲法保障自然是不言可諭。

二、「婚姻平權」應先立專法實踐、暫不宜直接修改民法。

理由是:

我國社會對「家庭」的概念,應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所組成之觀念仍然根深蒂固,是故同性婚姻對目前我國社會之風俗民情勢必造成重大之衝擊。在人民彼此正反意見的溝通都還不足,對同性戀者的理解與平等視之都還有待大眾做更多的磨合與協調下,若冒然直接更動規範人民民事之基本大法—民法,恐怕非但無助於增進人民彼此之間的溝通與理解,甚至還會進一步激生傳統家庭觀者更大的反彈與抵制。如此自然完全無助於解決同性婚姻所產生的社會爭議,對於同性戀者的社會融入更是毫無幫助。

參與活動者以高壓水柱沖洗鐵板,留下「婚姻平權,決不讓步。拒絕專法,不分異同」的字樣。(古德謙攝)
作者認為,我國社會對「家庭」的概念,應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所組成之觀念仍然根深蒂固,是故同性婚姻對目前我國社會之風俗民情勢必造成重大之衝擊。圖為參與活動者以高壓水柱沖洗鐵板,留下「婚姻平權,決不讓步。拒絕專法,不分異同」的字樣。(古德謙攝)

根據法務部統計,若要直接修改民法,所牽涉到的相關法律名詞就有110多個要改,而需要修正的相關法律條文就有356條之多。由一個民法對「家庭」組成的定義改變,就會擴展到所有與人民身份相關之法典、條文都需要做修正,或做解釋,這是一個耗大的,跨部會、跨法典的修法工程,實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然而,國家的施政應有其優先順序,現在符合全體台灣人民最大利益,最迫切、也最需要被關切與改變的,是同性婚姻的問題嗎?在目前同性戀者仍只佔我國總人口中之少數( 甚至依據2012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的統計結果,同性戀人口僅佔我國總人口的0.2%,即便再加上自稱為雙性戀者,也僅佔總人口的1.9%)這個僅在保障少數族群的修法工程, 是我們目前應該擺在第一優先順位,最迫切需要的嗎?顯然答案是否定的。也因此,若躁進的就要用「一步到位」的方式,以修改民法的方法直接、完全實踐婚姻平權的理念,恐怕便有「少數霸凌多數」的疑慮,也不符合台灣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待社會整體經過更全面的溝通與對話,讓同性戀者能得到社會多數人民的尊重與理解,並達到更完整的社會融入後,相信屆時才是廢除特別法,而回歸直接修改民法的妥適時間點。

立專法並非歧視,因為國家為保障特定族群的權益,以特別法行之,規範適其情況的權利與義務,本為立法的常態,原理與原則。例如,國家為保障僑生回國的就學資格與升學意願,乃訂有「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為認定原住民身份及保障原住民權益,乃訂有「原住民身份法」。綜此,難道訂立上述法律的觀點,皆是出自對僑生或原住民的歧視心態嗎?顯然非也。可見歧視與否,與專法無涉。社會大眾對同性戀者的不理解,才是造成可能的歧視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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