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依法行政真有這麼難嗎?

2019-10-2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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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主張三權分立的民進黨,派了主張三權分立的學者,到了五權分立的機關擔任首長;面對部分憲定或法定職掌,以不作為的施政方式,達到弱化考試權的目的,以為未來政治上將採行之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而預做準備?(取自維基百科)

是否是主張三權分立的民進黨,派了主張三權分立的學者,到了五權分立的機關擔任首長;面對部分憲定或法定職掌,以不作為的施政方式,達到弱化考試權的目的,以為未來政治上將採行之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而預做準備?(取自維基百科)

在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中,針對新增專技人員職業法律的制定,考試院長期以來都欠缺有效的著力點。早期行政院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將新職業法草案,常常院會通過後直接送立法院審議,視考試權於無物;而立法委員主動提案立法時,更不會事前告知考選機關。過去行政權獨大,立法權只能為行政院政策背書照案通過;晚近則立法權強勢,當立法院在審議新職業法草案時,行政院相關職業主管機關與考試院考試主管機關有時立場殊異,甚至會爆出爭論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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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時,有必要強化參與主導權,期能在各職業主管機關研定新職業法草案之初先知會考試機關,透過產官學界之參與以及專家諮詢會議,先行建立共識,俟原則方向確立後實際推動時,有利於後續整合行政與考試兩院意見。100年考選部遂開始推動修法,102 年1月23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遂增列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學識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二項: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之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認定成員組成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增列文字最大意義,是行政權對考試權給予適度尊重,並確保透過此一程序,在行政權開始研議新增職業管理法律草案前,先行徵詢考試院意見,促使行政權與考試權意見能夠整合。考選部並據以研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草案一種,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於102年10月21日發布施行。其中明定各職業主管機關研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提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需求說明書、種類認定審查表及佐證資料行文考選部;考選部收到職業主管機關來函後,應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審議結果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審定之。經考試院審定為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主管機關可啟動新職業法立法程序,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經考試院審定為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性質,則建議職業主管機關勿庸訂定新職業法。該辦法通過後,考選部已據此召開多次會議,先後認定衛生福利部主管之公共衛生師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非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報請考試院審議通過後,分別函復各該職業主管機關辦理後續作業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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