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司法院助紂為虐,敲響蔡政府危亡警鐘

2019-08-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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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我國系爭法律第37,38兩條規定,任職滿35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原定95%,自107.7.1生效日立即調降為75%,產生跳崖式損害。再用附表方式推翻本條文明定按照每年給付率計算的所得替代率上限75%,自109.1.1起每年遞減1.5%,分10年到118.1.1調降至60%為止,調降幅度達35%。系爭法律全盤否定退撫新制施行前後的兩種法定退休給與權益,包括削減舊制年資一次退休金優存與終結月退公保養老給付優存,變更原來退休金基數內涵之計算基礎及每年給付率標準,刪除舊制年資各項補償金加給,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例如舊制30年資所得替代率上限90%,新制35年資所得替代率上限70%,新法35年資所得替代率上限降為60%),這是完全顛覆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的法理意旨與做法,促使35年資總共調降幅度高達35%,相較德國聯邦公務員退休法修正第69e條替代率上限的降幅3.25%高出10.8倍。德國聯邦公務員退休法跟我國退撫舊制同屬全部源自政府預算之恩給制範疇,涉及國家財政資源分配之社會關聯性,就此財源產生之財產上請求權,我國立法院豈有如此相差10.8倍之調整形成空間,大法官審查相關立法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時,亦不應採取如此寬鬆之審查標準。難怪108.8.24聯合報民意論壇直指「大法官會議就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的三個釋憲案,與其說是發自司法院,不如說是發自總統府。大法官們幾乎全盤接受蔡政府的論點,甚至於在解釋中,還為蔡政府年改政策發聲,前呼後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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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最高法院大法庭揭牌典禮,司法院長許宗力出席。(盧逸峰攝)
司法院長許宗力。(盧逸峰攝)

三、依照司法院長許宗力解釋比例原則有四個層次要件:(一)目的正當性:指所欲達成目的應有合理正當性的依據。(二)手段適當性:指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禁止使用完全無益的手段。(三)手段必要性:指有多種可以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採取對人民損害最小者,禁止選擇損害較大者的手段。(四)限制妥當性:指採取的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得大於所欲達成的目的之利益。經查蔡政府推動軍公教退撫改革,不但沒有急迫公共利益需要也不存在改革目的正當性。其所採取多繳少領的做法,根本違反建立退休制度的意義與目的,無異強迫軍公教繳費愈多愈好、領錢愈少愈好,要求作更多更大的犧牲奉獻,倒真像是無良僱主強迫員工減薪或少領退休俸的詐財騙局,這種吸血式並非共濟式的壽險保單,怎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銓敘部答辯書指稱退撫新制正面臨人口結構高齡化,退撫基金長期不足額提撥,導致政府財政負擔與退撫基金支出壓力激增,因此新法改革具有目的正當性與手段適當性。這是混水摸魚、違約背信的詭辯,因為人口結構高齡化是全球性社會發展趨勢,而退休制度建立的意義與目的就是要照顧退休老人的生活無虞匱乏,政府創設退撫基金之目的就是未雨綢繆擴增財源,並非轉移債務責任要求退撫基金負起自給自足義務。至於退撫基金支出壓力激增,這是退撫新制施行成熟度增加必然會發生年度支出大於收入的正常現象。蔡政府宣示這次軍公教退撫改革最重要的目標是整頓基金財務結構、促進永續經營。但事實上並未採取正確有效的改革方向與積極做法,尤其對於改善退撫基金報酬率偏低的核心問題漠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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