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觀點:蔣經國為什麼主張「臺灣政府」就是「中華民國」?

2016-08-26 07:10

? 人氣

由於卡特反對蔣經國的要求,「臺灣關係法」最終雖然承認臺灣是一政治實體,但仍確認美國與臺灣是非官方關係。「臺灣關係法」對於臺灣的定意:「凡美國法律提及關於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等條文應包括臺灣,且此等法律亦應適用於臺灣。...「臺灣」一詞,涵蓋臺灣本島及澎湖,該等島嶼上之人民 … 以及在1979年之前美國所承認的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當局,以及該政府當局之任何繼承者。」該法沒有使用「臺灣政府」一詞,而是用「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臺灣關係法」在某種程度上補救了美國與中華民國斷絕邦交後對臺灣不利的法律效果。美國與中華民國維持的關係是無邦交國與中華民國維持實質關係之最高型式,此種情勢在總統制的美國較易發生。同時,美國憲法未規定國際法高於國內法,而國會亦有權制定影響國際協議效力的法律。事實上,「臺灣關係法」是經美國國會參眾兩院通過,總統簽署生效的,而中美三項公報只是中美行政當局簽署的協議, 並非經過兩國立法機構批准的條約,所以,從美國國內法角度看,「臺灣關係法」的效力高於三項公報。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所謂臺美「實質關係」,指在沒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前提下,以准官方的形式從事雙邊的政治,軍事等外交,是臺灣在國際社會中求生存的一種主要模式,也是中美建交後美國對臺政策的主要特點。臺美斷交之時,卡特曾聲明:「美國人民和臺灣人民將在沒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保持商務、文化和其它關係。」但在美國國會通過「臺灣關係法」之後,臺美之間實際上維持的是准官方或半官方的關係,只不過臺灣既重視實質,也看重名份,而美國只重視實質,不願在名份上過於渲染,以免中國交涉。臺美斷交後,兩國政府重新審定了雙方的條約關係,不僅原有條約大多不予廢除,相反還可以繼續簽訂新的協定,而且這些協定同美國與其它國家簽訂的條約具有同等效力,這說明美國政府承認臺灣為一事實上的「國際法人」。臺美斷交後,卡特曾下達一項行政命令:凡美國的法律、規章和政令涉及「外國」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的,各部門在解釋那些名詞和執行這些法律、規章和政令時都應包括臺灣在內。顯然,這行政令揭示了臺美關係「非官方」形式下的官方實質。

美國前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美聯社)
美國前總統卡特。(美聯社)

蔣經國將中國視為臺灣的唯一威脅,臺灣早期安全政策是建立在「臺美共同防禦條約」的軍事同盟的基礎上,

然而,1972年以後,臺灣的安全不可能繼續信賴這種保護。臺美斷交後,中華民國的安全政策不得不轉向發展「獨立自主」的對外關係,試圖利用國際政治的相互制衡去追求臺灣的安全利益。當然,臺灣仍需要美國的支援,但這種支持已從條約義務的形式改為實質的關係。中華民國安全政策的核心是確保美國執行「臺灣關係法」。蔣經國與鄧小平圍繞「臺灣關係法」進行了長期殊死博鬥。

喜歡這篇文章嗎?

汪浩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