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銘專欄:從THERANOS創辦人身價歸零看優先清償權條款

2016-06-24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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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荷姆斯。

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荷姆斯。

日前在網路上鬧得沸沸揚揚的一條新聞,是富比世雜誌將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荷姆斯的身價從四十五億美元調降為零一事,按照台灣「財經」媒體術語的話,就是「一夜之間蒸發了四十五億」之類的,看起來挺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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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的是,富比世先前認定的四十五億美元身價完全來自於Theranos前一輪私募的估值九十億美金,因為荷姆斯持有公司將近一半股權,所以換算起來就是四十五億美元。當然這種估值方式相當粗糙,特別是考慮到新創股權在上市或出售前的低流動性,一般合理的估值法最少要打個三到四折扣。

但比較有趣的是富比世並未把Theranos這間公司的估值調降到零,而是調降到八億美元,那麼為什麼創辦人荷姆斯的個人身價不是一半的四億美元,而是零呢?

這是因為Theranos歷史上總共向外部募資將近七億美金,這些投資人都是優先股,都具有優先清償權(Liquidation Preference),而且有一些可轉債可能還有綁遞延支付的利息。因此橫看豎看就算有人願意出八億美金買Theranos,外部投資人分完之後,普通股投資人應該什麼都不剩了,因此荷姆斯身價降為零也不是沒有道理。

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荷姆斯的身價曾經高達四十五億美元,也曾榮登富比世封面人物。
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荷姆斯的身價曾經高達四十五億美元,也曾榮登富比世封面人物。

利用這個機會,這週我們來看一下新創投資合約中的優先清償權條款,以及其對於投資人和創業家的各種意涵。

優先清償權的觸發通常發生在新創被收購或者出售大部分資產時。要注意的是理論上公開上市不屬於這樣的事件,這是因為公開上市所募得的資金通常是進入到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並非全用來買回舊有優先股和普通股股東的股票,所以公開上市應該被視為另一輪的募資,只是這次募資對象是公開市場。

為了便於分析,這裡我們假設最簡單的狀況:新創被大公司以現金收購。在這種狀況下,所有的優先股都會根據當初的投資合約享有優先清償權。

最基本的優先清償權是保障拿回當初投入的本金的某個倍數,最常見的倍數是一倍,也就是當初投資$1M,就可以先拿$1M。在達康網路泡沫破滅後的年頭,恐慌的風險資本市場出現很多瘋狂的合約條件,最高聽說有達到十倍的優先清償條款,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出售新創取得的現金夠多,投資$1M的投資人最少可以拿回$10M。

但現在的市場基本上已經回到一倍優先清償權的正常水位,如果新創還有遇到要求多倍數的風險資本基金,那屬於不正常的狀況,可能得小心一點。

優先清償權條件的主要差異,大多是在拿回一倍本金之後的後續分潤上。一共分為三大類:完全參與(Full participation)、有上限參與(Capped participation)以及不參與(No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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