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究竟是全民的國家元首,還是民進黨的選舉總指揮?究竟應該帶頭遵守憲法、維護民主法治,還是可以一面指責國會「違憲亂政」,一面放任重大憲政爭議持續惡化?
十月十八日,賴清德總統出席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林國漳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公開指責立法院「違憲亂政」,批評在野黨該審的預算不審,卻通過傷害國家社會的法律,甚至宣稱要阻擋立法院違憲亂政,「最主要靠民意,年底選贏才有辦法解決」。
堂堂國家元首,竟把地方選舉勝負當作解決中央憲政爭議的主要手段!這究竟是正常的憲政運作,還是將國家憲政制度當成政黨選舉鬥爭的工具?
一、不尊重國會多數,竟以選舉罷免想「打掉雜質」
二○二四年立法委員選舉,人民沒有給民進黨國會過半席次。這是國民主權透過民主選舉所作的決定,總統應予尊重,並尋求行政、立法之間的協商合作。
國會多數並非可以不受憲法限制,但賴清德也不能因為國會多數不符合自己的政治期待,就將其視為必須打倒的敵人。
令人難忘的是,去年六月二十四日,賴清德在「團結國家十講」中,竟宣稱要透過一次又一次的選舉罷免、一張又一張選票,「打掉雜質」。
總統府雖然否認所謂「雜質」是指在野黨,但把選舉罷免與「打掉雜質」連結,究竟如何符合民主政治尊重多元、包容異己的基本精神?
罷免固然是憲法保障的民主權利,但不能因為不滿意國會選舉結果,就把大規模罷免當成改造國會政治版圖的主要工具。
尤其去年大罷免,已使台灣社會耗費大量政治與行政資源,加深朝野對立。賴清德總統本應促進國家團結,卻讓社會陷入無止境的選舉動員與政治對抗,這豈不是本末倒置?
民主不是只有民進黨獲勝才算民主,更不是由賴清德決定哪些人民的意見值得尊重。
二、違背憲法忠誠義務,憲法機關人事缺額長期未解
更嚴重的是,賴清德對憲法明確賦予的人事提名責任,究竟盡了多少積極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指出,為維繫憲法機關正常運作,總統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若消極不行使職權,以致憲法機關無法正常運作,破壞憲政制度完整,即為憲法所不許。
這項解釋原本涉及監察院人事,但其揭示的憲法忠誠義務,並不僅限於監察院。
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也肯認憲法機關應忠誠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職權。
尤其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第八十八段,更明白指出:「總統與立法院均負有依憲法規定,忠誠履行憲法所分別賦予的人事提名權與同意權的憲法義務與責任。」
該判決進一步指出,總統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則應積極行使同意權,就是否同意提名人選作成決議。
自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後,司法院大法官只剩八人。賴清德先後兩次提名七位大法官,均遭立法院否決。
賴清德總統既然掌握人事提名權,就應積極尋求適當人選,與朝野協商,促成憲法法庭人事補足,而不是讓缺額長期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一一四年憲判字第一號固然認為,立法院不得以普通法律強制總統在特定期限內補足提名,但這絕不等於賴清德總統可以無限期消極不提名。
憲法賦予總統提名權,同時也要求總統忠誠履行此項職責。
監察院人事安排亦然。賴清德總統應依憲法維護憲政機關正常運作,而不是讓人事問題成為政黨權力對抗的犧牲品。
三、國會否決的檢察總長人選,竟長期代理超過五個月
賴清德在人事權上的另一項爭議,更直接涉及立法院同意權是否受到實質尊重。
今年五月五日,立法院對賴清德提名的檢察總長人選徐錫祥行使同意權,結果五十票同意、六十一票不同意,提名案遭到否決。
然而,賴清德仍指派徐錫祥自五月八日起代理檢察總長。直到十月十九日,已經超過五個月。
《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明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第四項規定,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
雖然任期屆滿後繼任人選未獲同意,是否直接適用第四項三個月期限,仍有法律解釋爭議,但法律設置國會同意權的目的,顯然在於防止檢察總長人事完全由賴清德總統或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
問題是:一個已被國會明確否決的人選,為何仍可長期透過代理制度行使同一職權?
如果總統可以在提名遭否決後,仍讓同一人長期代理,立法院的同意權豈不是可能淪為虛設的形式?
行政機關固然有維持檢察業務正常運作的需要,但「維持業務」不能成為無限延長代理制度、迴避重新提名責任的理由。
檢察總長是全國檢察體系的重要首長,其任命正當性攸關檢察制度的獨立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賴清德總統尤其應謹守權力分立與民主制衡原則。
四、行政院長不副署法律,總統竟未有效化解憲政僵局
更值得追問的是,行政院長卓榮泰屢次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賴清德身為總統,究竟應負什麼責任?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副署;第七十二條則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另設覆議制度,使行政院得依憲法規定,對認為窒礙難行的法律案尋求國會重新審議。
副署制度究竟是否賦予行政院長拒絕副署的權力,固然存在憲法解釋爭議;但若行政院長可以不循覆議程序,長期以不副署阻止法律完成公布程序,必然產生行政權是否架空立法權的重大疑問。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總統對不依憲向國會負責之行政院長卓榮泰,也負有免職之政治責任!
當行政、立法因法律公布程序發生重大憲政衝突時,總統應積極促成合憲解決,而不是任由僵局持續,更不能只以地方選舉勝負作為解決憲政爭議的方法。
五、忘記國家元首責任,竟成地方選舉總指揮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當憲法機關人事缺額、行政立法嚴重對立、檢察總長長期代理、重大憲政爭議懸而未決時,賴清德竟仍把大量政治注意力投入地方選舉。
他更公開表示,林國漳當選後,中央將全力支持高鐵延伸宜蘭、鐵路高架化、國道五號銜接蘇花快及蘇澳溪分洪等建設。
令人質疑的是,這些攸關宜蘭人民交通安全與生活品質的重大公共建設,難道應該與縣長選舉的政黨勝負相連結?
無論宜蘭縣長由哪個政黨執政,中央政府都應依法公平分配資源、照顧地方人民。
總統兼任政黨主席,法律上是否違憲,固有爭議;但國家元首絕不能因此忘記,自己的首要責任是維護憲政秩序、促進國家團結、增進全體人民福祉。
尤其民進黨過去長期批判黨國不分,如今更應避免國家元首職權與政黨選舉動員過度混淆。
六、究竟誰在違憲亂政?
賴清德若要指責國會「違憲亂政」,那就應先回答人民幾個問題:
為什麼大法官長期缺額仍未補足?為什麼監察院人事問題不能妥善處理?為什麼國會否決的檢察總長人選可以長期代理?為什麼行政院長不副署法律所引發的重大憲政爭議,迄今仍未獲得有效解決?
更重要的是,為什麼賴清德總統寧願把地方選舉當成解決中央憲政爭議的手段,卻不優先運用既有憲政制度化解行政、立法衝突?
《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總統就職時應宣誓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
總統不是憲法之上的君王,行政院長不是總統可以用來迴避憲法責任的工具,立法院更不是民進黨可以任意否定的附屬機關。
當賴清德總統只強調自己所代表的民意,卻輕忽國會同樣具有的民主正當性;只指責別人破壞憲政,卻不積極履行自己的人事提名與憲政協調責任;只關心選舉輸贏,卻放任憲政機關運作陷入困境,人民難道不應提出最嚴厲的質疑與譴責嗎?
一個不尊重民主制衡、不積極履行憲法忠誠義務、又將國家元首角色與政黨選舉指揮混為一談的賴清德,難道不是正在異化為吞噬憲政制度的「憲政怪獸」嗎?
憲法不是賴清德總統的政治工具,國家更不是民進黨的選舉機器。
賴清德應該記住:人民選出的是中華民國總統,不是一個可以凌駕憲法、輕忽國會制衡、只顧政黨選舉勝負的「選舉老鼠會」首領!
《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賴清德只是受人民付託、要依憲行使職權的憲政公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