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2018年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凍結其56億資產,救國團提告反制,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救國團的人事、業務及財務都掌握在國民黨手上,其後雖逐漸脫離控制,仍未釐清相關財產歸屬,確屬附隨組織;至於藍白雖於今年1月修法將救國團排除於在《黨產條例》外,但未經總統公布為法律,沒有效力,判救國團敗訴確定,賴卓聯手不副署的策略奏效。
救國團的主管機關內政部於民105年3月,內政部部長親自在立法院明確作證:「救國⋯故非屬中國國民黨之附屬單位」。同時最高法院於民106年民事確定判決亦認定:「救國團於民41年到58年間,隸屬於國防部,屬政府機構。」家父謝克勤是成都軍校第二十一期畢業,在其兵籍表上清楚記載,於1959-1962年在「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任職少校,單位主官姓名為蔣經國,發布任職文號是以國防部令所派任。所以足以證明當時的救國團是隸屬於國防部無誤,歷史文件的兵籍表可以佐證。
上述最高法院及內政部均認定救國團是政府機構,自然就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既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就不受《黨產條例》之規範,黨產會根本就無法律依據,卻以行政命令處分並沒收救國團之財產。
所謂的「罪刑法定」(nulla poena sine lege)主義 ,這是是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則。救國團當初成立是政府的組織,其運作與活動若有違反當時的法律,才得加以處罰。救國團成立七十年後的今天,黨產會卻片面逕行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救國團是違法的團體,要強迫沒收救國團之全部財產。今日最高行政法院掌握歷史事實的詮釋權,忽略對救國團歷史事實之有利證據,傷害並掠奪人民之財產,屈意奉承政治正確,如此荒謬判決,對於台灣民主社會的《憲法》精神與法律秩序帶來嚴重破壞的後果。
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1952年的青年節,蔣介石以總統身分號召成立救國團,隨即由行政院於1952年5月頒發訓令核定,隸屬於國防部。第一任救國團主任蔣經國隨即於當年7月呈蔣總統:「茲謹依照行政院頒發的救國團籌組原則」。所以創立的時候,救國團的組織與運作是依照行政院的指示來成立。從此,救國團所有團章、組織簡則及組織章程,均由行政院於同年9月以行政命令發布。初成立之救國團決策組織,亦即團委會委員,係由國防部聘任;幹部以及職員,也有軍事編階,甚至部分文職員亦經政府特考考試及格分發;其所執行之任務執掌,亦屬政府之職能。上述史實足以證明政府是將救國團界定為「政府組織」,與國民黨無關。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國慶搞去中,忘了老祖宗─台灣何去何從? | 更多文章 )
憲法法庭 於112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文指出: 「救國團於 41 年 10 月 31 日至 58 年 12 月 23 日間,雖形式上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惟其成立與解除隸屬,均僅係依行政院令為之,並無組織法上之依據,難認其係依法成立之行政組織。」若法官要判被告有罪,所使用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之規範與限制,而且不能存在合理之懷疑。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所以憲法法庭大法官們的判決,認定救國團形式上為「政府組織」,但是實質上不是「政府組織」。大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去合理懷疑救國團有罪,先入為主地「有罪推定」,不僅違背法理事實,更缺乏客觀與具體之證據。今天的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們淪為政治正確判決之法匠,讓人嘆息與扼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