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後,戶頭突然多了一筆10萬元台積電配息,這筆錢到底算父母的遺產,還是繼承人的個人所得?
親人過世後留下的股票若在死亡日後才發放股利,稅務申報常讓繼承人陷入遺產稅或所得稅判斷混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與台北國稅局指出,股利歸屬判定關鍵在於「除權(息)交易日」或「股東會決議基準日」與被繼承人死亡日的先後順序,只要權利確定日發生於死亡日前或當日即屬遺產,若發生於死亡日後則屬繼承人所得稅範圍。
親人過世後才領到的股票配息算遺產嗎?搞錯小心被罰雙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應否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曝「判定基準」!不是看股利實際入帳的發放日
台北國稅局與北區國稅局說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的遺產稅申報認定標準,應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而非股利實際入帳的發放日。
遺產稅申報條件
若除權(息)交易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或當天,代表生前已取得獲配股利之權利,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
所得稅課稅條件
若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獲配股息之權利人為繼承人,免列入遺產申報,改併入繼承人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
股票遺產稅如何計算?2個最常踩雷的實際案例
老張(化名)於114年7月1日死亡:遺產有上市 A、B 公司兩筆股票。
·A公司處理方式(算遺產):公告除息交易日為 114 年 6 月 20 日(死亡日前),股利發放日為 7 月 15 日,因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這筆股利屬於生前確定的「應收股利」,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B公司處理方式(算所得):公告除息交易日為 114 年 8 月 15 日(死亡日後),除息日在過世後,這筆股利屬於繼承人的綜合所得,不用報遺產稅,但繼承人明年要報個人所得稅。
「未上市公司」股票股利申報認定雙標準!股東會決議與發放日基準
北區國稅局針對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之股利歸屬,提出不同於上市櫃公司之認定規則:
·主要認定基準: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判斷時點。
·次要認定基準:若公司未另外訂定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之「股利發放日」作為判斷基準。
稅務申報分界:
·歸屬遺產:基準日若落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或當日,股利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歸屬所得:基準日若落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該股利不屬於遺產,而是繼承人取得之所得。
| 股票發行類型 | 權利確定關鍵時點 | 發生於死亡日前或當日 | 發生於死亡日之後 |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 除權(息)交易日 | 列為遺產債權項下「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 | 免列入遺產總額,改課繼承人綜合所得稅 |
| 未上市/未上櫃/非興櫃股票 | 股東會決議基準日 (無基準日則採股利發放日) | 屬於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 不屬於遺產,屬於繼承人取得之個人所得 |
Q1:親人過世後發放的股票股利,到底要報遺產稅還是所得稅?
關鍵看「權利確定日」(上市櫃看除權息交易日,未上市看基準日或發放日)。若確定日在死亡日前或當日應申報遺產稅;若確定日在死亡日之後,則免列遺產,改申報繼承人的綜合所得稅。
Q2:上市櫃股票的股利,是用「除權息交易日」還是「股利發放日」來判斷是否算遺產?
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一律以「除權(息)交易日」為判定標準,而非股利實際入帳的發放日。
Q3:如果上市公司的除息交易日在過世前,但股利是在過世後才匯入帳戶,該怎麼申報?
因為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領取股利的權利已在生前確定,這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債權項下的「應收股利」申報遺產稅。
Q4:未上市公司股票沒有公告除權息交易日,要如何認定股利算不算遺產?
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判斷;若公司沒有訂定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的「股利發放日」為基準。基準日在死亡日前或當日算遺產,死亡日後算繼承人所得。 (相關報導: 生前送房子給家人要課遺產稅!國稅局曝「2種情況」免繳,想節稅還有4大新制必看 | 更多文章 )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