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選擇與政治算計 勞保撥補對照公務員警消等大砍年金
在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下,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然而,政府在面對同樣具備「提撥不足、高齡化、操作平庸」等財務崩潰病因的勞保基金與退撫基金時,卻展現出極具政治算計的雙重標準勞保的「瘋狂撥補」救急: 為了安撫人數龐大、牽動選票之千萬勞工群體,政府明知勞保黑洞高達 13.5 兆,卻因政治怯步不敢提出實質改革方案。自 2020 年起,每年從國庫撥補金額由 200 億一路加碼至近年的 1,200 億至 1,300 億元,以納稅人之稅款掩蓋財政破口。
退撫的「公益外衣」屠殺
針對人數較少之軍公教群體,政府則以「公共利益」及「財政緊急」為由大砍退休金。釋字第 782 號雖曾以此公益理由判定合憲,但對比政府能全民普發萬元、且對勞保進行千億撥補之事實,顯見「財政緊急」僅是針對少數群體實施財產奪取的遮羞布,實質上已構成對特定身分者的制度性霸凌。
114 年修正案之實質欺瞞
雖 114 年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5 條名義上恢復 8 成替代率,然行政機關(銓敘部)實務上卻透過「明升替代率、暗扣年資計算基數」之方式,沿用舊法複雜之年資附表進行扣減,致使退休人員之實質受領金額仍未達法定標準基數之方式。
舉年資 29 年 6 個月,經歷 5 年遞減後之基準,用112 年遞減後替代率退休金僅剩 60.75%,國家在面對警消等特殊危勞職務時,不能只令其在「第一線戰場」時浴血奉獻,趨之如牛馬,卻在退休後採取「身分選擇性」的掠奪,棄之如敝屣。所謂警察提高至80%純屬瞞天大謊言,在已退休者身上回算年資砍減退休金,此行政院長法律常識如此一般,難怪受翁曉玲委員一再質疑。
立法空窗期逕予刪減退休金 怠惰立法 行政規則霸凌法律保留原則
在法治國架構下,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嚴格制約。公務員退休金本質上是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更是第18條服公職權衍生之「制度性保障」 。 違反「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確立,涉及人民重大財產權之限制,必須由立法院通過之「法律主文」明文規定 。釋字第782號解釋亦反覆強調,退休金調整必須透過「立法機關進行法律之修正」,以符合民主正當性 。
行政規則不得創設限制: 銓敘部長期僅以行政規則層級之「要點」與「附件」作為刪減依據,直到114年底才完成主法令《公退撫法》之修正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僅能規範機關內部運作,不具備直接限制退休人員財產權之法效力 。
「先上車後補票」之法理謬誤: 114年底修正之《公退撫法》第37條第6項,企圖將112年的扣減標準作為永久天花板,實質上是為了掩蓋106年至114年間「法律真空期」的行政怠惰擅權 。這種「行政先行、法律補票」的做法,嚴重背離法律安定性原則 。
「選擇性溯及」之自相矛盾: 銓敘部在涉及返還人民差額(113/1/1至114/12/27)時主張「法律不溯及既往」,但在設定替代率天花板時卻強制「溯及適用」於修法前已退休人員 。這種對國家有利則溯及、對人民有利則不溯及之解釋,係法治國誠信之全面破產,假改革之名,行買票之實,淪為國際笑譚。

*作者為退休人員,熱愛藝文,運動與學習新知。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停砍「公教年金」合理嗎? | 更多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