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性別事件屢屢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根據媒體報導:「教育部最新統計,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校園性別事件屬實案件之被害人人數,去(2024)年共有5,043件,與2020年2,566件相比,增加2,477件,幾乎增加一倍。」其中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達4,577人,遠高於性侵害303人與性霸凌163人。
無論是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等各類型事件,都涉及不同的定義。因此當學校接獲校園性別事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是有任何人依規定程序提出檢舉,學校就會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
校園性別事件已成為學校最優先處理的重大事件,目前學校所遭遇到的實際狀況如下:
一、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激增,人力卻愈見吃緊
學校承辦性平業務人員,往往必須兼辦其他行政業務,或是還有繁重的課務要處理。面對繁瑣程序的性平案件,除了得承接當事人的情緒與需求,還要進行通報、書面通知、籌組調查小組、執行決議等工作。各項工作都有時效性,像是24小時內進行通報;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2個月內完成調查,最多延長到4個月。
這些具有時效性且罰則極重的工作,全落在承辦人身上,讓承辦人承受極大壓力,甚至出現身心俱疲的狀況,還必須承受來自各方的責難。由於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激增,如何增加人力協助處理,或是減少承辦人員的兼辦業務或課務,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課題。
二、性騷擾之案量暴增,但性騷擾案件的調查缺乏明確指引
近年來性騷擾事件的快速增加,幾乎已成為校園性別事件中的主角。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的資料:「界定性騷擾最重要的因素,主要是被害人的感覺與意願,因此同樣一種行為發生在不同人的身上,其結果也會有所不同。」
雖然《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性騷擾有兩項定義,但是台灣性平教育協會理事長王柏元指出:「實務的困難之處在於對案情的明確定義及界定」。就算外聘調查委員進行調查,由於委員本身並未具有法律專業背景,因此調查結果往往讓人產生缺乏公信力的質疑。如何建立性騷擾案件調查的明確指引,是另一個重要的課題。
三、案件不分輕重,小案大辦,不僅勞民傷財且激化校園對立
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罰則很重,包括最高15萬元的罰鍰,甚至會被處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等行政處分。故現今的校園,只要跟性別事件有絲毫關聯,一律予以通報;且家長只要申請調查,也幾乎都成案進行調查。這樣的處理方式,除了讓學校承辦人員耗費心力與時間,還要讓調查人員支領出席費及撰稿費等鉅額費用,更讓司法凌駕教育之上,對於校園氛圍造成重大影響。
尤有甚者,有心人士還會利用性平事件成為「投訴武器」,根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的資料:「網路平台上甚至出現學生公然討論如何利用性平案陷害老師的攻略」。誠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所言,如何「讓案件回歸學校的溝通輔導機制,用教育化解紛爭,而非用調查激化對立」。這是一個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
四、調查期間為免影響調查結果,無法對行為人與被行為人進行教育輔導
現行制度讓所有的校園性別事件一律進入通報系統中,原本這些屬於可以教育輔導方式進行即時處理的不恰當行為,包括:開玩笑、互動未拿捏分寸、誤會等,也必須等待至少2個月以上調查時間後,才可進行適當處置。
尤其是調查期間為避免影響調查結果,無法對行為人與被行為人進行教育輔導工作,只能做基本的管教、心理支持等,無法及時深入到學生真正的需要。等到2-4個月後,才依據調查報告建議給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心理諮商與輔導等措施,往往錯失了最佳的時機。這是一個值得我們深思的重要課題。
綜上所述,學校不應該成為校園性別事件的辦案場所,建議讓校園性別事件分級分流。重案如:性侵害、權勢壓迫、性霸凌及性騷擾造成身心嚴重傷害、高風險跟蹤等,由律師團體及司法機關處理。輕案如一般性騷擾及性平事件等,由學校協同諮商心理師及相關專業團體,進行教育輔導專業處置。 (相關報導: 誰才是殺死葉永鋕的真兇?玫瑰少年「3大霸凌內幕」一次看,揭露校園最黑暗的角落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