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新竹縣市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四名車手與一名監控手,並依組織犯罪的偵查邏輯,希望透過羈押與後續偵訊,逐步向上溯源,追查詐騙集團的核心操控者。這本是近年打詐政策的重要方向:不只抓末端車手,更要藉由偵查鏈條揭露整個犯罪組織。然而,當檢察官以「有串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後,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卻認為五名被告均已坦承犯行,且屬犯罪鏈條中的「斷點」,難以再追查上游,遂裁定全部交保。
換言之,在警方眼中,這些人是偵查網絡中可向上延伸的節點;但在法官眼中,他們卻只是「到此為止」的終點。詐騙集團是否真的沒有上游,似乎不必再查,因為司法已先替整條犯罪鏈條畫上句點。
近年來,詐騙犯罪規模持續擴張,從投資詐騙、假冒政府機關,到跨境詐騙機房運作,幾乎滲透社會各個角落。面對層出不窮的案件,「打詐」早已成為跨黨派、跨世代的全民共識。行政院更將打擊詐騙列為治安工作的重中之重,從專法制定、警政資源投入到跨部會合作機制,政策宣示不可謂不積極。然而,當政策高喊「全面打詐」之際,司法實務卻往往呈現另一種耐人尋味的現實。
警方與檢方是以「組織犯罪」的角度理解詐騙集團,希望透過羈押與深入偵訊,逐步拼湊出犯罪組織的全貌;但法院的判斷,卻彷彿仍停留在單一財產犯罪的思維。對警方而言,車手與監控手往往是少數能在本地被實際掌握的節點,透過金流追查、通訊紀錄與數位證據,確實可能向上延伸。但若在偵查初期便先行認定「查不到上游」,那麼整條偵查鏈條自然也就被提前切斷。
這樣的邏輯聽來甚至帶著某種諷刺意味:警方努力追查上游,是為了證明犯罪組織存在;而法院卻先宣告「沒有上游」,於是自然也就無須再追查。結果便是,詐騙集團最外圍的車手確實被抓到了,但真正設計詐騙腳本、操控金流的核心人物,依然安然隱身於跨境機房與地下金融網絡之中。
事實上,現代詐騙集團早已高度分工,從詐騙機房、洗錢水房到車手提款,各環節彼此隔離。車手確實只是末端角色,但也正因如此,他們往往是整個犯罪鏈條中最容易被司法體系實際掌握的人。如果連這些節點都被提前視為「斷點」,那麼跨境詐騙集團恐怕只會更加安心——因為制度本身已替他們築起一道安全距離。
更值得關注的是「犯罪成本」的問題。打擊詐騙真正的威嚇力,從來不在於政府喊了多少口號,而在於犯罪代價是否足夠高昂,包括被追查整個組織、資金鏈被凍結,以及失去人身自由的風險。如果車手被逮捕後很快就能重返社會網絡,對詐騙集團而言,這不過是可以計算的營運成本,而非難以承受的法律風險。當犯罪成本低到可以被納入「營運預算」,所謂的打詐行動,恐怕也只剩下象徵性的宣示。
當然,司法獨立與人權保障是民主法治社會不可動搖的核心價值,羈押制度也不應被濫用。然而,當詐騙犯罪早已發展成高度組織化、跨境化的產業鏈時,司法體系是否仍以傳統個案犯罪的視角來理解它,顯然值得嚴肅檢視。
在全民高喊打詐的年代,社會真正期待的,不只是抓到更多車手,而是一個能夠追溯犯罪源頭、讓詐騙付出沉重代價的制度體系。否則,當車手被抓、又被放,遠在海外的詐騙機房或許只會輕輕一笑:原來台灣的打詐行動,終究只打得到最不痛不癢的那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