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為了預防自己在身後留下遺產,導致繼承人間為了遺產而爭訟起見,在生前「預立遺囑」的情形逐日增多,這是一件可喜的事。
遺囑怎麼立才有效?律師曝5種最常見格式範本
但預立遺囑仍需有些法律常識,方能避免遭貪財者藉機詐騙。近日聯合報刊載一則「代書私設抵押,債主上門,婦才知」的報導。該報導稱在高雄有一張姓婦女為預立「遺囑」,將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交給一位藍姓代書,藍姓代書竟藉著取得張姓婦女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之機,偽造文書,向他人抵押借貸新台幣50萬元,持往「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張姓婦女直到因「抵押權人」未獲債務人清償,上門找到張姓婦女後,才知藍姓代書騙了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私下偷偷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由上述案例可知,張姓婦女因不諳「預立遺囑」的法律程序,而遭藍姓代書騙走「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才能偷偷向第三人借貸設定抵押擔保,得款花用;足見預立遺囑仍須具備法律知識。
預立遺囑是一「單方法律行為」,且為「要式行為」,即須依「法律方式」為之;目前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按其方式不同,可分為以下五種,但不論用何種方式,都不需要立遺囑人的「印鑑證明」、「房屋所有權狀」。
現筆者謹將五種不同方式的遺囑臚列於后:
1、自書遺囑
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
2、公證遺囑
立遺囑人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用「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1條第1項)。
3、密封遺囑
立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如非由本人自寫,則要同時陳述「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的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民法》第1192條第1項)。
4、代筆遺囑
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上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的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無法簽名時,則應用「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4條)。
5、口授遺囑
此種方式只適用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而不能依上述1~4種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使用「口授」方式立遺囑(參見《民法》第195條)。
前述案例張女因自己不懂法律,誤信藍姓代書之言,而交出自己的「印鑑證明」及「房屋所有權狀」,而藍姓代書基於「貪財之惡念」,偽造文書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導致張姓婦女之不動產遭第三人設定有抵押權。藍姓代書的上述犯行,已經涉及《刑法》詐欺罪、偽造文書罪及背信罪;前述犯罪均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註5);同時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藍姓代書的行為使客戶張女的權益受損,自己也招來民、刑事的法律責任,真是害人且害己!
綜上所述,人切勿貪財而為不法之犯罪行為,從事代書必須本於自己的專業,且應不斷精進、提升,做好服務,誠信待客,才能建立良好口碑、聲譽;反之,如只想不勞而獲,運用犯罪手段詐騙客戶,必將自毀前途,斷送事業,且涉及犯罪,還會招來牢獄之災。
作者介紹|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永然法律研究中心等創辦人;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永然文化《破解不動產詐騙術,守護財產法律手冊》 (相關報導: 媽媽過世留5000萬房產,哥哥稱現值1500萬「要妹拿750萬放棄繼承」!律師曝房屋價值計算標準 | 更多文章 )
責任編輯/林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