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在憲政體系裡面,沒有立法權、沒有行政的執行權,手上除了筆,什麼都沒有,卻被獨立出來作為監督制衡兩者的裁判機關,最強的武器當然是「司法公信力」。
正是因為這個公信力,人民才會相信不執行判決的人是錯誤的,是不遵守規則的,誰不執行判決,我們就應該用選票教訓誰,因此方會對於行政、立法者存有威攝力,逼迫他們去遵守。所以,司法者當然要當最守法的人,特別是最顯眼的程序法一定要對。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明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已經寫的很清楚,立法者除了用人事同意權節制外,也可以藉由調整法院組織,例如增加出席人數或決議門檻,以間接監督節制司法權的行使。
因此,無論是就提名同意權的行使,還是提高門檻,都是立法權力的運作,至於立法者就權力行使的結果,是好與是壞,自然是交由選民決定,換言之,憲法法院,無論是因為門檻太高或一再拒絕同意提名而無法運轉,有多糟糕?不能運轉是立法院的問題?還是總統的問題?這顯然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最終選民必會在一次次的選舉中自有決斷,僵局終將解決。
所以,即便筆者自己的立場,並不認同立法程序的拉垮,也不認同濫用同意權任意否決顯然適格的人選,更認為讓憲法法庭無法運轉,絕非正途,但這應僅止於個人立場,這社會就不是由法律人組成,法律人無論說的多麼振聾發聵,一人就是只有一票,能做的,無非只有努力發聲,讓人民理解問題很嚴重,鼓動民意讓雙方盡快達成共識而已。
但現在,有部分大法官不願意等待,自己跳了出來,5個人作了15個人才能作的事,連舊法的門檻也沒能達到,自己決定了如何做成判決,這已經打破權力分立著重互相制衡監督,司法權也必須受立法、行政節制的精神,假設司法權可以自行打破法律節制,自己決定如何審理,甚至將異議大法官,以他們拒絕評議為由,宣告視同不存在──姑不論,異議大法官依照自己的法律確信,守護憲法,拒絕參與違法判決,怎麼會是不願行使職權?難道只有參與違法評議才是行使職權?──倘是如此,以後如何監督大法官?誰來節制大法官?
事實上,根本不用監督,因為失去司法公信力後,無論判決寫了什麼內容,人民都不相信的時候,立法、行政權,就跟沒有憲法法院的時候一樣,隨時可以任意選擇自己有利的內容主張,互相指責對方違憲,宣稱判決無效,所有政治僵局,將回歸到無法由司法來裁判解決的狀態,回歸到叢林法則的政治肉搏,司法的功能也就盡喪。
到頭來,賠了公信力,惹了一身腥,卻什麼也沒改變,反倒留了滿地狼藉,有人說憲法法院復活了,但別忘了,耶穌基督是依照神的旨意而復活;如果神(人民,但法治國下已體現為憲法)沒有賜予復活的權柄,司法權卻自行宣告復甦,那帶給人民的將不是希望,而是見到憲政怪獸的恐懼,最終只會讓人避之唯恐不及,而恐懼之後,當眾人發現司法手上只有一隻筆,那剩下的必定是更激烈的反撲。 (相關報導: 大法官判決恐加劇憲政危機?林濁水示警3現象:惡劣狀況「恐進一步升高」 | 更多文章 )
*作者為執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