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兩個魔鬼間的痛苦選擇──李媽兜、第二戰線與轉型正義

2016-12-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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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對於相關人員如果確實犯有內亂外患罪嫌不予補償,就是因為畢竟這些人的行為即使現在看來仍舊對我現在的民主政治秩序造成極大危害。因此當時的手段之所以嚴酷,如果他們一旦成功引解放軍登陸,我們現有的民主秩序就將不復存在。這樣的手段我們可以慶幸現在不會再發生,但是以現在的民主憲政個人自由去想像兩岸對抗下的肅殺氣氛,請求大家要把當時意圖顛覆我國政治秩序的共產黨員,當成一般被國家壓迫的人民。在我國仍就在與中國共產黨對抗其各種形式入侵行為時,事實上有其不適宜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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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在急促戰爭情況下展開反間諜手段,事實上都不可能做到完全地文明客氣。由於以當時時空背景不可能徹底根絕中共潛伏人員的存在,至少要限制其尚未暴露者的活動,因此對於為首人員處置的從重從快,往往在冷戰前沿各國都被認為是必要手段。希望主其事者按照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權利方式進行程序,而使其從速交代其組織與漏網者,恐怕欠缺期待可能性。因為一切追訴手段確實都是為了發現偵破敵人潛伏的其他組織或個別間諜,保衛國家安全。在戰爭狀態下相當難以顧及被捕間諜的人權,申請方的要求基本上會使全世界所有的軍事反情報部門都只好關門大吉。因此本文主張對於中國共產黨在台領袖李媽兜一案的轉型正義只應該著重於兩個部分:

程序部分

有無確定違反當時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之處,例如僅以自白而為有罪之判決。

實體部分

有無根本無此行為顯係羅織攀誣之處,例如李媽兜事實上並未擔任中共主要幹部。

至於其他部分都必須因為當時軍事反情報部門認知其面對狀況非常危急,60多年後的司法部門對其所採取的非常手段,只能為最低密度的審查。除非有明確違反當時法律的情事,否則都應當盡可能以予尊重。在戰爭狀態下刑事法制的必要之惡與扭曲,應予充分考慮。因為我們已經不可能在法庭重現,當時的戰爭情況總體上到底有多急迫,有無存在槍斃此人以外的替代手段,因此今日的司法審查根本毫無意義。

若李媽兜的起訴審判並無嚴重違背當時刑事訴訟法,或有所違背但並無重大影響。則除非就此宣告協助中國共產黨動搖我中華民國台灣法律政治秩序之行為此後一律除罪,否則在證據確鑿且構成要件合致之下,並不宜對中國共產黨在台領袖李媽兜有相異的法律評價與處理。

更何況當時畢竟是戰爭狀態,對於國家的敵人處理的手段就肯定會帶有相當程度的暴力性。就如同我們不可能要求前線官兵端槍在火線上對敵時,扣下板機前要先給對方陳述意見的機會,在擊斃敵人以前要先給予偵查起訴三審定讞。因為戰爭本身就是違反人性尊嚴,軍隊的組成就一定是上級以下級為工具。假如把人性尊嚴無限上綱,連戰時也無可容忍對人性尊嚴的侵犯,絕對禁止以他人為遂行國家意志的工具。如果毫無任何審視比例原則地宣告此種急迫情況下的行動均違法不當,豈非告訴後來的任何軍文職在保衛國家的人員,對於敵人的進犯我們都只能舉起雙手投降,不可能再進行任何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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