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天天上街抗議的安保法案,你了解多少?

2015-09-1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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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要求廢除「戰爭法案」。(圖/Natsuki Kimura@Flickr)

群眾要求廢除「戰爭法案」。(圖/Natsuki Kimura@Flickr)

9月14日和15日晚上,東京國會外聚集了很多反戰的民眾,畫面有點像往年香港雨傘時的情景。與其說是反戰,不如直接說是反安保法案。香港卻沒有很多傳媒報道這新聞,沒有詳細說明新安保法案的內容。日本民眾一向羞於上街示威,為何今次這麼多日本人都願意走上街頭表態呢?新安保法案有什麼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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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法案的因緣必須由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說起。日本被原爆後,終於1945年8月10日接受了由美國、中華民國和英國提出的《波茨坦公告》(英文:Potsdam Declaration,正式名目為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正式投降。《波茨坦公告》其中的第七條(粉碎日本戰力,由盟國佔領直至此目的完成)、第九條(日本軍隊完全解除武裝)、第十一條(可發展工業等不可擁有軍事工業和武器原料)都是日本國憲法第九條的雛形。

戰後,美軍佔領日本,駐日盟軍總司令(Super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簡稱 SCAP)由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擔任,在東京成立總部(General Headquarters),所以日本人統稱作GHQ。日本戰後要大幅修憲,1946年2月,麥克阿瑟下達了”Three basic points stated by Supreme Commander to be “musts” in constitutional revision”(日文:マッカーサー3原則),第二條原則說明:廢止以日本國名義發動戰爭。就算是解決紛爭、自衛以戰爭作手段都不可。日本不能擁有海陸空軍,將來也不可以。日本也沒有交戰權。

GHQ原案按照麥克阿瑟的原意寫成,再演變成憲法改正草案要綱(1946年3月)、到憲法改正草案(1946年4月至5月),經一系列辯論、審議、修改字眼後至1946年11月,日本國憲法正式發佈、1947年5月3日(亦即「憲法之日」,到現在仍是日本的公眾假期)正式施行。憲法第二章-戰爭的放棄,整篇都是憲法第九條,原文中譯如下:

第二章  戰爭的放棄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久放棄以國權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紛爭的手段。
     第二項  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海陸空軍及其他戰力。不承認國家交戰權。

憲法已寫得十分清楚,日本不可以日本名義發動任何戰爭、不可擁有海陸空軍、不可交戰。那現在有爭議(嚴格來說是違憲)的安保法案其實是那裡跑出來的呢?至1950年開始,憲法說好不可擁有的戰力和軍事力量都不斷被「重新定義」:美蘇冷戰期間,日美結盟並於1951年簽署日米安全保障條約(即舊安保條約),當時首相吉田茂更聲言:「武力によらざる自衛権を日本は持つ!」(筆者中譯:日本擁有箝制武力的自衛權)1954年,自衛隊成立;1990年波斯灣戰爭,1992年日本通過國際和平協力法(PKO協力法),自衛隊可到海外參與和平維持活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即PKO),法例又定義執行PKO職務不算是「行使武力」;1999年,日本又通過周邊事態法,可以在後方地域支援美軍,又定義這不是「武力行使一體化」;2001年911事件後,通過テロ對策特別措置法,針對恐怖活動,容許自衛隊可到非戰鬥地域支援多國籍軍隊(不再限於後方地域和美軍),當然,這也不是「武力行使一體化」。最後發展到今時今日了,2014年安倍提出安全保障關連法案(簡稱安保法案),2015年7月16日已在眾議院通過,一言蔽之這一次立法將改變的是:自衛隊可行使集體自衛權,而且地域不受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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