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離婚條件!分居3年可離、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行政院預今日拍板

2025-02-2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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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將於20日將《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放寬離婚條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及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行政院會將於20日將《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放寬離婚條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及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行政院會將於今(20)日將《民法親屬編》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放寬離婚條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及修正贍養費相關規定,藉此回應憲法法庭對現行離婚制度「部分違憲」的判決,並參考國外立法例,以兼顧婚姻公平與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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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3年可離婚、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行政院預今日拍板

放寬離婚條件

根據修正草案,未來夫妻若在五年內累計分居達三年,雙方均可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無須舉證配偶過失。現行制度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得請求裁判離婚,此規範經憲法法庭判定「部分違憲」,認為此限制對於已無實質婚姻關係的夫妻過於嚴苛,因此法務部提出修法方案。然而,草案亦賦予法院裁量權,若認定離婚將對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未成年子女造成極端困難,則可駁回離婚訴請。

此外,現行法律對於訴請離婚的事由規定嚴格,例如須舉證配偶不忠、家暴、惡意遺棄等行為。修法後,除了上述放寬條件,仍保留「因故意犯罪被判兩年以上徒刑」、「企圖殺害配偶」、「嚴重虐待」等五大離婚事由,保障受害一方的離婚權益。

贍養費規定調整

針對離婚後的經濟保障問題,修正草案導入「乾淨分手」原則,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並規定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時,贍養費請求權即告消滅,避免雙重扶養問題。若離婚時受扶養方的就業能力已減損、就業機會減少,則可向前配偶請求贍養費,法院將根據請求人的生活需求及支付方的經濟能力酌情裁定,確保經濟弱勢者的基本保障。

此外,修法亦納入對於不當行為的規範,若贍養權利人有羞辱、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或子女的行為,法院可減少或免除贍養費,以維護公平正義。

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

為確保離婚後財產分配的公平性,修正草案明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雙方須提出財產清冊與相關證明文件,避免一方隱匿財產,確保配偶可依法分得應有財產。

修法影響

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法將使離婚制度更具彈性,減少夫妻在法庭上為了證明對方過錯而揭發隱私的對立情況,也讓長期分居、名存實亡的婚姻得以合法解除。然而,法官仍保有裁量權,確保離婚決定不會對無辜方造成過度衝擊。

此外,財產分配與贍養費制度的修訂,將有助於實現更公平的婚姻解除機制,避免經濟弱勢者因離婚陷入困境。未來,該修正案若順利通過,將大幅影響台灣的婚姻與離婚制度,並對家庭結構產生深遠影響。

責任編輯/梁溶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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