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大火傷亡慘重!台灣老舊大樓亂象如何解?專家:應更加授權建管部門查核違法

2022-03-07 15:01

? 人氣

台中市發生傷亡慘重的大火,市長盧秀燕在醫院說明處理經過(圖片來源:台中市政府)

台中市發生傷亡慘重的大火,市長盧秀燕在醫院說明處理經過(圖片來源:台中市政府)

台灣老舊大樓面臨問題非常多,從南到北都一樣,不久前發生在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現今發生在台中興中街,日後又不知發生在哪裡,市長們不能總是等到事情發生才去關心受災戶,問題出在建築管理環節。建築管理是城市治理重要一環,老舊大樓之消防設備不足、甚至完全空白,外推、加蓋等違建林立,出租戶多,進出人員複雜,無設立管委會,無緊急事件或災害應變措施,環境髒亂,住戶於公共處所堆置雜物或違規使用等等,無不影響社區安全,已經成為城市治理中難以迴避的重大難題,政府必須越來越重視。(延伸閱讀:提前解約就是罰一個月押金?這些租約眉角,房東、房客最好都要懂)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近幾十年來,台灣各地,建築物拔地而起,遺憾的是「重開發,輕管理」。都市建築管理不足的問題非常明顯,粗放式發展,正成為城市發展的「致命傷」。建築物就像人的生命一樣,只生不養,註定無法健康成長,老來不重保養,終究無法長命而健康終老,一定會因為種種缺失引發悲劇。(延伸閱讀:我們繳的管理費,怎麼變你家財產!老社區常見財務問題,專家:最好這樣解決

法有明文規定 卻難以落實查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若住戶堆置雜物,大樓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若經制止而不遵從,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違規者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若仍不改善,得連續處罰。(延伸閱讀:注意4大重點,遠離惡房東!這篇讓你初次見面,也能看對房子挑對人)

法令雖有規定,卻執行不力,或無人執行,或無法執行。建築管理違規事件繁多,社區住戶深受困擾,卻很少有依法查處案件的實例。政府應加強配置人力在建築管理部門,加強對於社區的監管,加強輔導、協助,要加強落實責任,對違規住戶該追責的追責,該處分的處分。只有這樣才能「殺雞儆猴」、「亡羊補牢」,不再讓違規使用傷害城市的公共安全。

另外,筆者在此也提出修法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二項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第49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唯一刑責條款,面對當前建築老化、造成人員傷亡災難一再發生的情勢,建議取消「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限制,而對於所有住戶一體適用,也就是說,任何住戶堆置雜物等行為,因而致人於死傷,皆應視為犯罪行為而有刑事責任。


作者為景文物業管理董事長,相關從業經驗20年。

責任編輯/周岐原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