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人過世後才計算遺產,因此只要在生前先把銀行裡的錢領出來,死亡當天帳戶餘額變成0元,申報遺產稅時就沒有這筆存款。不過,錢從銀行領出來,並不代表財產就此「消失」。尤其被繼承人在重病、已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期間,突然出現大額提款、出售股票等資金異動,繼承人如果無法證明款項流向,依法仍可能被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更曾公布實際案例,一名被繼承人住院期間出售股票取得1000萬元,其中800萬元因家屬無法說明用途,最後遭併入遺產課稅並處罰鍰。
不過,如果爸爸全部財產真的只有1000萬元,也不代表列入遺產後就一定要繳遺產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告,2026年每一遺產稅案件免稅額為1333萬元,另外還可能適用配偶、子女、父母、喪葬費等扣除額。因此真正要不要繳稅,要看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而不是單看這筆1000萬元。
爸爸把1000萬元領成現金,就不算遺產了嗎?
答案並不是看銀行帳戶還剩多少,而是要看爸爸死亡時,這筆財產是否仍然存在。
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不動產、動產以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都應合併申報遺產稅,其中明確包括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及銀行存款等。
換句話說,如果爸爸把銀行裡的1000萬元全部領出來,死亡時這些現金其實仍放在家中保險箱,或只是由家人代為保管,錢並沒有因為從「存款」變成「現金」就不再是他的財產。若死亡時仍屬於爸爸所有,原則上仍屬應申報的遺產。
但如果爸爸是在有能力自行處理事務時,確實把錢用於自己的生活、醫療、照護等消費性支出,且死亡時相關財產已不復存在,情況就不同;若實際上是將財產無償移轉給他人,則仍須另外判斷是否涉及贈與稅或死亡前2年贈與特定親屬的擬制遺產規定。
重病期間突然領走大筆存款,家屬說不清用途恐被列回遺產
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長輩重病、已無法處理自己財務時發生的大額資金異動。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如果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的情形,而繼承人不能證明相關借款、價金或存款的用途,這些款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這項規定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並不是所有人在死亡前曾經提款,家屬日後就一律必須向國稅局交代用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2026年1月30日發布的新聞稿也指出,查核遺產稅案件時,如果發現被繼承人臨終前有出售財產、大額資金異常或密集提款等情形,稅捐機關可能進一步向醫療院所查詢被繼承人當時的身體與精神狀況。如果確認當時已意識不清、認知功能受損或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而繼承人又無法說明資金流向,相關款項就可能被認定為應課稅遺產。
國稅局公布真實案例:股票賣得1000萬元,800萬元說不清被列回遺產
臺北國稅局就曾公布一件實際查核案例。 (相關報導: 有這檔股票注意!「1股票」9/1確定下市,245名千張大戶還在場內,最後交易日曝光 | 更多文章 )
國稅局查到,被繼承人甲君在死亡前1個月住院期間,名下上市櫃公司股票遭全數出售,總共取得1000萬元,但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僅列報銀行存款50萬元,因此引起國稅局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