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添福觀點:「長期照顧服務法」應重新修法,延後上路

2016-03-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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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雖被列為不具爭議而可先行送審的法案之一,但事實上各界對於長服法的各項主張至今仍不同調。(資料照,林韶安攝)

「長期照顧服務法」雖被列為不具爭議而可先行送審的法案之一,但事實上各界對於長服法的各項主張至今仍不同調。(資料照,林韶安攝)

今年總統大選過後政治生態丕變,蔡英文領軍的民進黨新政府520之後將執政,為配合新國會開始運作,立法院日前要求行政部門先送審不具爭議且有共識的法案,其中「長期照顧服務法」也被列為先行送審的方案之一。然則「長服法」真的沒有爭議嗎?秉此答案者絕對是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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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服法自去年5月公布以來,表面上該法案是朝野協商下產物,但事實上各界對於長服法的各項主張至今仍不同調。

首先,藍綠陣營選前對長照政策最大爭議就在長照財源,國民黨主張全民納保的長照保險制,民進黨主張預算的稅收制。在馬政府設計下,長服法、長保法相互配套而被稱為「長照雙法」,如今蔡英文勝選,民進黨完全執政,長照保險幾已確定不會實施,那麼長服法第15條「長照服務發展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120億元」其銜接長保法的功能是否有必要再做調整?

第二,長服法第22條限定,爾後新立案的住宿式機構,必須以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屬性立案,完全排除個人立案的資格。隨著長服法明年6月3日正式實施,此法已引起全台一千多家業者對強制「法人化」有相當大的疑慮。

第三,長服法第62條規定,法案上路前已經立案的住宿式機構,可照原資格在5年內申請許可或換證,條文看似友善,但該條文另外要求,若負責人變更、機構遷移、縮減、擴充及名稱改變,就必須依22條以法人立案,但書過於嚴苛,讓現有小型機構及護理之家負責人相當恐慌,擔心無法滿足長照法的立案標準、或無法符合銜接辦法,而必須法案實施5年後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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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路迢迢。(資料照,林韶安攝)

全台近100位住宿式小型機構負責人,已於3月1日集結立法院,參加立委劉建國及賴瑞榮舉辦的「住宿式機構轉型存亡公聽會」,強烈訴求除長服法必須重新修改第22條與61條,回顧長照法去年6月3日公告後,各項子法(共29項)尚未完成訂定,各機構負責人為何會在此時提出激烈訴求,究其原因如下:

一、 長服法在朝野協商過程中,完全漠視現有長照提供者的意見:對一千多家住宿型機構所擔心的22條法人化問題,不少業者甚至有「私有財產會被充公」等無端顧慮,政府卻無視業者各項解讀,才導致公聽會上大聲抗議反黑箱立法。

二、業者對政府政策失去信心:2007年老人福利法修法時,政府同樣提出5年改善期,但這5年間卻不見對業者有任何輔導作為,造成多家機構退出市場。另外各項子法如評鑑指標也常踰越法律,反應無法得到滿意答覆。此次訂定長照法及各項子法草案,當然也令業主不抱希望。

三、業者心態問題:許多住宿式機構在1997年以前,因應民間需求而投入照顧工作已有多時,其後政府為了納入管理,才在老人福利修法時,提出三不條件(不對外收費、不享受租稅減免、不接受補助)讓小型機構就地立案。當年業主全心投入的機構,至今已交給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經營,可說全家人基業全寄託在此,長照服務法實施,若讓這些機構負責人不得不退出市場,將斷送這些業者一生事業,當然反彈。

針對台灣長照的大環境,不論是政府的規劃,或者民間機構的經營,都是出於善意,台灣老化超乎想像的快,僅靠目前照顧模式,很難滿足爾後大量的需求,政府在未雨綢繆的出發點,為了讓更多元提供者加入照顧行列,因此開放「營利型之非公益法人」經營住宿式機構,只要從結餘或收入中提撥部分比例從事社會公益,達到社企的目的。此門打開也將吸引大型營利法人大量進入,進而平衡長照的供需問題。

相對的,住宿式小型機構提供的服務,因具備長輩照顧的可近性與方便性,尤其小機構較能提供親情般的照顧,落實在地老化的精神,由其高滿意度及高進住率即可看出,其存在的價值更不應輕易的被長照服務法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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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老化超乎想像的快,僅靠目前照顧模式,很難滿足爾後大量的需求。(資料照,林韶安攝)

個人建議,長服法應基於以下幾點重新規畫,方能符合政府,機構及被照顧者三贏目的:

一、修法第62條:長照法通過前,已由相關合法立案的住宿式機構,應不朔既往,依其立案時的條件換發立案許可證書。同法第2項負責人因繼承因素可不受第22條件限制。讓市場機制自然制汰不適合的機構吧,不要利用法律手段達到淘汰之目的。

二、為確保爾後新進機構的品質,落實法人化屬性,並適用新訂定的設立標準及住宿式機構法人法的相關規定,應要求這些新立案機構提供適當比例的收入及結餘做為社會責任。

三、針對各項子法,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只訂定重點框架,較細部標準如設立標準、評鑑、教育訓練、評估等,下放給地方主管機關回歸地方自治精神,因地制宜並發展出各地方特色之照顧機構。

四、財源部分期待擷取稅收制、保險制之優點,擬定最佳方案並顧及人民負擔,照顧覆蓋率、產業發展等可長可久之政策方案。

五、長照法第66條規定通過後正式實施,因子法相當多共29項且有法律位階之法人法需立法審議,要在2年內完成,相當緊迫,為週全各項子法及配套,建議修法延後長服法的上路日期。

*作者為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榮譽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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