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迴響:總統職務交接與憲法學的燈下黑

2016-02-2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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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靜態模式的論點之一可能是「國不可一日無君」,主張看守期過長「陷入空轉」。然而憲政制度運作有政治與狹義的行政兩面。後者從不間斷,維持國家制度發揮功能。而無論任何中央政府體制,前者因首長例行長期休假、改選、國會解散、甚至危機導致技術官僚政府的不連續稀鬆平常。美國發生卡崔娜颶風災害期間,小布希總統雖因未提早結束假期而政治重傷,然而美國聯邦與州政府均立即開始行動。此與中央及地方因應0206震災亦可相互對照。關鍵不在政治中斷,而在法制是否足以駕馭行政機器--即使不足,既不可能於短期內建立,更無理由容許、甚至要求將卸任的總統乾綱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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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當前的挑戰既非總統與中央政府職務如何交接,亦非四個月交接期間是否過長。而是經大選過程攤牌,選後又有無看守兩字之獨特字典出版後,馬總統的憲法忠誠已遭高度質疑。兩黨方案與黃文聚焦者不僅是「交接」,還要「提前」。本文擔憂,為同時達成這兩個目標而出現的法案與批評,不僅法律上將使交接條例自始缺少正當性,政治上無助於緩解馬總統遭到的質疑而促進安定,更使準備程度不及8年前馬蕭團隊的台灣憲法學左支右絀,徒勞無功,國家、法治、政黨與學術四敗俱傷。

雖然本文亦反對兩黨草案,但同樣反對黃文所謂民、時兩黨版本是「非常時期」法制、扭曲立憲主義精神之說。的確總統交接如黃文所言不是「非常時期」。但每個任期內至多發生一次交接。若考慮到民主原則與權責相符,也不宜二元地套用任期中的通常憲政運作模式。即便未曾聽聞未立憲之君主制度設置繼承規則的用心,起碼可從哈特的名例推知。本文也反對黃文稱立法院在一般狀況下僅能以不信任案反制行政權。此說完全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立法院得以合憲地自行提案制定不增加編制、預算,亦不侵害行政權核心的法律,並以擊敗覆議案的形式使行政院接受。引發社會譁然的會計法第99條之1是血淋淋的實例。黃文雖謹慎地集中火力在非法律、預算或條約案的「重大政策」,然而重大政策不需修改法律者幾希。若干大法官意見書指出之行政權核心事項不得干涉之說,亦不足以扭曲增修條文之明文。立法院自行提案、行政權即使反對也難以在事實上阻撓的法律,應屬非由行政院及法務部以外之各部會主管,而是法院與檢察官等其他職務解釋、適用之法律。抽象而言,這些法律至少包括程序法,以及創設或改變事物在法律上屬性的實體法這兩大類。

本文主張分別處理總統職務交接的法制化與現任總統是否與如何提前交接這兩個問題。本文並藉此提出一狂想:或許在現狀下合憲且可能最有效促使總統及行政院團隊妥善交接的法律手段是制定妨害交接的特別刑法。制定刑罰法律毫無侵入行政權的問題。而行政權的交接無疑是重要法益。現任總統縱涉及違法也只在卸任後受偵查、追訴。這應可滿足刑法的最後手段性。當然也不發生增加人員編制或預算的問題。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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