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中船籍兩岸三地四港策略聯盟─船進得來高雄發大財

2019-01-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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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今年1月3日習近平發表「告台灣同胞書」所提「九二共識」,就是在兩岸統一前,中國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習近平的「告台灣同胞書」有三個重點:「統一」、「武力消除台獨」、「一國兩制」,三個重點只是將目前兩岸共同法律規範,明講出來而已,台灣也是如此規範,並沒有任何新的立意,台灣政治人物不需要太過扭曲解讀;尤其蔡英文回應「4個必須」,及強調不接受「一國兩制」,但都沒有提「武力消除台獨」; 此「台獨」司馬懿之心,已昭然若揭。事實台灣人民一定要充分了解,現階段不管習近平和蔡英文,或任何政治人物,如何解讀「一個中國」,都沒辦法改變,兩岸敵對法令規範存在的殘酷事實。難道台灣人民不接受「九二共識」,而要接受因為「台獨」,被武統後的「一國一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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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整體營運績效亮眼,可望自103年起連續5年成為千萬TEU大港。(圖/徐炳文攝)
高雄港要飛躍避不開海運直航。(圖/徐炳文攝)

因為兩岸海運直航,為改善現階段高雄港困境,及發展「國際物流產業」之先決條件,所以我們希望政府能在「九二共識」下,採取下列兩項措施或之一,讓兩岸儘速展開海運直航:

一、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有關「兩岸通航」規定,回歸「船舶法」「商港法」之規範:

關於船舶之懸旗,依國際慣例,與「主權對等」有關者:其一,「主權旗」為表彰船舶主權,懸於船艉之船籍國旗;其二,「禮貌旗」為船舶進入他國港口,表示敬意,於船舯主桅左側懸該港地主國旗。關於「我國船舶」「主權旗」之懸掛,依船舶法第四條規定:「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中華民國船舶,不得懸用非中華民國國旗」。關於「大陸船舶」進入我國港口,「禮貌旗」之懸掛,依商港法第二十五條「船舶入港至出港時,應懸掛中華民國國旗、船籍國國旗及船舶電臺呼號旗。前項船舶電臺呼號旗,非將入港報告單檢送商港管理機關後,不得降下」。所以「兩岸通航」若中共同意「我國船舶」懸掛「中華民國國旗」「主權旗」進入大陸港口;而且「大陸船舶」進入我國港口,亦同意懸掛「中華民國國旗」「禮貌旗」,則兩岸自可「對等通航」。至於「外國船舶」中共已予以排除,所以應無外輪優先通航問題,而且我們若求「兩岸航線」國際化,事實亦不需要將外輪排除。

二、兩岸「民間對民間」協商,共同建立「中國國際船籍」:

依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規定,只要「船籍國」與「船舶」之間,行政、技術、經濟及社會上,有管轄權及管制之「實質連繫」(Genuine Link)關係,一個國家可以同時設立一個以上之「船籍」。所以「歐聯」大部份國家階依據依此規定,紛紛設立第二「國際船籍」。另「歐聯」執委會為更有效統合各國之海運資源,整合各國國內航行權,亦提出「歐聯」共同設立「歐聯船籍」(EURO Registration)之構想。其作法是只要十五國家所屬國籍船舶,具有「歐聯船籍」登記條件,即可同時取得「歐聯船籍」,即同時具有兩個船籍,一個是實質的,一個是虛擬的。事實兩岸「對等」通航,也可以撇開「一個中國」共識之爭議,由兩岸「民間對民間」協商共同新設「國際船籍」。如此兩岸各讓一步,不但可以避開現有「主權」爭議,而且亦可在符合國際規範之下,展開正式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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