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一中船籍兩岸三地四港策略聯盟─船進得來高雄發大財

2019-01-1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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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1991年3月訂定之「國家統一綱領」,第一階段近程交流互惠為「間接通航」,原則只准「貨直通,船不直通」。直至1995年5月在「九二共識」協商下,才依「兩岸關係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發布「境外航運中心作業辦法」只准「外國集貨船」,以「不通關,不入境」方式,從高雄港直航大陸,承運大陸「轉口貨」,原則為「船直通,貨不直通」。後因境外航運中心實施未如預期理想,1997年10月及1998年8月才分別解除「集貨船」,可以延伸至第三地區,及開放母船航行境外航運中心,並可載運台灣至第三地區之進出口貨物;惟以上解除,違反中國大陸「兩岸間船運管理辦法」國內航行權(cabotage)政策,所以並末能付之實施。直到2001年1月,依據「離島建設條例」可以排除「兩岸關係條例」限制,規劃只允許兩岸國輪以「不懸旗」,並依「國內航線」方式辦理之小三通,因小三通已附和「一中境內航行權」之架構,所以兩岸直航才得以初次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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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國民黨再次取得政權後,又擬比照小三通直航規劃,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將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改為「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及修正第二十九條「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改為「原則許可」,並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然而中國大陸卻回應小三通不懸旗,只是幫助離島人民的權宜措施,而使該辦法迄今未能實施。

綜上所述可知,高雄港不能發展國際物流產業之原因有二:其一、兩岸不能海運直航;其二、目前「自由貿易港區」不能真正提供,「境內關外」的作業環境。

有關兩岸海運直航,中國大陸管理兩岸間船運,始於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江八點,提示兩岸三通,應在「一個中國」之架構下進行,隨之1996年8月19日就公佈了「台灣海峽兩岸間船運管理辦法」,落實「江八點」,將兩岸通航定調為「國內航線」,也就是兩岸海運直航,要在這個定調才能執行。

首先大家要了解一個事實,「一個中國」是兩岸歷史共業,依據兩岸憲法,現在都自稱中國,領土都及於對方;依據兩岸法律,兩岸尚處敵對狀態,都要統一對方。所以,若是台灣法律本身不更改,而去要求中國大陸承認臺灣就是唯一中國,那麼臺灣就要用武力消滅中國大陸,這是台灣不可能做到的。所以要消弭此爭議,一定要有某種,兩岸各自不違反各自法律,而為對方接受的説法,否則直接通航就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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