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有羅生門:能源局錯誤甚為明顯
面對能源局與彰化縣政府相互推諉的窘境,有媒體形容如同「6千億風場卡關羅生門」。但本文分析,即發現實際上根本沒有羅生門的問題。如同彰化縣政府的近期一貫的回應,同意函早已在去年發放,現已無同意函可發,請能源局本於自身職權依法處理。從法律觀點看來,實乃正確的見解。蓋彰化縣政府的確在去年已經依據電業登記規則,發放了同意函。
難以想像,能源局竟然拿了一個未依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制訂,無法律上拘束力的流程,自行創設了「第一次原則性同意函」,需再經「第二次地方政府複審同意函」的詭異操作,來要求地方政府必須配合。
問題其實並不是出在彰化縣政府,而是出在現在存在一堆效力有問題的籌設許可應備文件。能源局是要持續鴕鳥心態,讓違法問題越滾越大,還是及早回頭呢?
筆者這幾年一再提醒政府各種違法亂紀的行為都不受到重視,經濟部違法亂紀已經可以說是常態。拚業績、搶功時就可以罔顧法律,肆意濫權;今天卻一旦遇到要卸責,就打起尊重法規的大旗。讓無拘束力的內規都讓他發揮至高無上的法律效力,豈不怪哉。
這一次違法亂紀所闖下的禍,真的是空前絕後了!影響的利益,也真的是令人嘆為觀止。期待本文的此一重要發現,可以被監察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引用!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