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經濟部竟錯用內規,卡住千億離岸風電投資

2019-01-0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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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程序將造成永無寧日

而這樣的作法,也比較符合通常法規範的常態。依據電業登記規則,開發商在申請時,需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地方政府也只要在此時,提供同意函即可。這也是彰化縣政府近期一直堅持九月時魏前縣長已經發了,故無需同意函可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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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為了自圓其說,賦予彰化縣政府九月份做成的同意,一個前所未見的「原則性同意」效力!其故意不標示本文標記「綠色圈」內的內容,背後實另有所圖。在綠色圈內,明確寫到「鄉(鎮、市)營或民營發電業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函。」若能源局認為此一「原則性同意」,並沒有法律效力,即沒有啟動審查程序的餘地。難道林局長所稱「原則性同意」的意思,是要表達「縣政府有一點同意,又不是那麼完全同意」?莫非也因為這樣的一個奇特現象,才需要再經過複審同意,以「補足」讓其產生完整法律效果?

20181130-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30日出席「離岸風電在地化之機遇與挑戰」公聽會。(顏麟宇攝)
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資料照,顏麟宇攝)

若照能源局這樣的操作,區區「函請委員及相關單位複審」程序,可謂法力無邊啊!試想,若環保署單以機關名義作出一個「意見表示」,表達該機關對白海豚保護有疑慮,即可推翻或改變由專家、官員共同組成的環評委員會所做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環評審查結論?又如:相關政府部會可否突然基於機關自己業務考量,發函反對,在不撤銷之前同意的狀況下,另行否定機關自己先為的決議?這樣是否將造成行政申請程序,將永無完備之日?

雙重標準:更具爭議的同意函,都認了~何苦為難地方政府?

在上圖綠色標記的虛線方框內,規定籌設許可程序必備的申請文件,若從整體觀察,地方政府的同意函,是爭議最小的。反正此一文件的性質,向來就是地方政府同意即可,至於是基於何種原因做成同意決定,向來不曾過問。就算是極具爭議的環保疑慮,地方政府首長大多一肩挑起,做成同意。但在此次彰化縣的案例中,卻異常地考慮並展現對於新任縣長尊重,並表達對於未來計畫落實後影響的擔憂。若是如此,雲林縣以及苗栗縣已經完成的案例,是否也應該比照重新詢問新任縣長的看法?重新決策?

其他更有爭議的文件,經濟部不也都承認他的效力了,如十二月相當爭議的根本有效性有疑問的「有條件」漁業主管機關同意證明文件。又如:向來也是有條件通過的環評許可。而以經濟部自己負責的「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設置同意證明文件」,也不是全然沒有爭議,明明這一個文件的依據的行政規則,都已經被監察院糾正,甚至也並未完成相關產業關連性的審查,何以可以發放?

中央部會(包括經濟部自己)的同意文件,幾乎都是有條件同意,甚至可能是無效,經濟部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今天遇到地方政府同意函,卻異常地尊重,甚至爰引一個毫無拘束力的內規,來「強迫地」施加自己的尊重。這到底是尊重地方自治,還是戕害地方自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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