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日本外資在台設立菸廠合法、合理嗎? 兼評我國的菸產業政策

2015-08-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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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種惟經濟效益掛帥的政策取向,在針對菸產業上,卻絕不能如此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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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是一項非常特殊,且對國民健康有危害之虞的產品。國民健康的價值,當然勝過經濟效益。這也是為何全球衛生組織會推動全球性的減少菸品消費生產的政策,也為我國既定的公共政策之一。

我國政府既然已簽署這公約、制定了相關菸害防制的法規,就不應將菸害與國民健康議題當做空洞的口號,而是在各項政策實施時,或與其它利益政策有所衝突時,能持續保持國民健康的價值。

正是在這方面,國營事業就突顯出其無可取代的必要性!

也就是說,菸品,從國民健康價值衡量來說,宜以公權力依法行政來酌予限制其消費與生產。而這限制,除了法律規範外(如現行的菸酒管理法、菸害防制法或國際公約等),另一有效手段就是由政府主導性的介入生產,並非過去專賣制度,而是目前以國營資本之公司化來經營。

這種國營事業方式來經營菸品,其優點是:一方面仍能提供有公權力來監督的良好品質控管、符合法規要求的菸品來滿足社會上少部份的菸品消費者需求(這是他們的基本人權)。另一方面,由於屬於國營事業,其營運方針由政府直接控管、國會有權審議,所以不會為追求菸品利益而一昧地無限擴張生產,違法行銷、甚至以不法手段來降低成本,而有違國民健康的主流價值。

換言之,唯有國營事業才能真正兼顧國民健康的政策取向與菸品消費的基本權利需求。這也是為何我國憲法144條會明文規定,「公用事業、獨占性事業」,應由國家來經營。而菸品,這種特殊產品,性質上正是屬於獨占性產品,理當由國營事業來主導發展!

然而,多年來,我們的政府卻早已遺忘了這憲法上的法定任務,漠視了國營事業應有的作為與功能,不斷將其民營化,肥了財團,聽憑市場機制來主宰我們更高的價值利益,而束手無策。此案的爭議,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忽視國營事業的價值與功能,而聽憑一時的經濟利益掛帥,就會落到如今進退兩難的下場。

結語:此案的對策建議與檢討

總結來說,此案由於政府在外資投資菸產業的政策上,一昧大開門戶,放棄法定權力來設限,從而造成所謂「合法審查通過」的結果。

目前,最好的結果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此案時,有附帶條件要求在台生產的菸品須全數外銷,而傑太公司也居然放棄台日貿易協議的保障而同意。若如此,這或許是最佳結果,台灣既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經濟效益,又不致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但這點,我們將要求政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儘速公佈審查結果,以確認事實真相為何。

但日商菸品即使全數外銷,畢竟也是以鄰為壑,在國際形象、道德上有其瑕疵、(台語俗諺「別人的小孩死不完」)。長遠來說,菸品確應在有效管控下,酌予限制生產、行銷與消費,而能擔負起這種兼顧市場銷售與公共利益角色的廠商,只有國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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