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日本外資在台設立菸廠合法、合理嗎? 兼評我國的菸產業政策

2015-08-0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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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菸者固然有權利來主張限制菸品消費與生產,但卻毫無合理依據來要求禁止菸品消費與生產。否則,就是剝奪人民基本權利,恐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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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日投資協議對外資日商的保障是什麼?

其三,我們要分析當事人日商傑太公司的回應意見。

在該公司針對此事件的新聞稿裡,特別提及了上述反菸團體、政府各單位從未說過,但具有法律效力的「台日貿易協定」;即此案並非一般外資投資案,而是「基於台日投資協議」(下稱「該協議」)而提出申請的。因此,此案是屬於台日投資協議架構下的案件,當適用該協議的規範保護。

該協議的內容概括性地提供了台日雙方相互投資上的「國民待遇」與「最惠國待遇」,但同時也相互保留了各自不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的特定產業。例如,我國保留了博弈產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不對日本開放。而日本也保留了某些特定產業,不對台灣開放。

但,關鍵是:在此協議中,我國並未對日本保留不開放菸品製造業,而日本卻明文保留了該國的菸品製造業,不對我國開放(參見台日投資協議附錄二)!

簡言之,在菸品製造業上,這台日投資協議根本是不對等的協議!

既然是協議,當然是雙方各自提出後經雙方合意一致下的結果。日本固然有權利不開放菸品製造業,但我國卻為何要開放呢?開放菸品製造的協議,又在哪一點與「菸害防制法」、《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立法意旨一致呢?這不對等開放菸品製造的協議,在哪一點符合我國維護國民健康的公共政策目的呢?

主責這台日投資協議談判的政府部門是經濟部,如果經濟部出自於國際投資的業務考量而簽訂這協議,而這片面開放菸品製造的協議內容,顯然嚴重違背衛生福利部的國民健康政策。

請問:這兩個各司其職的行政機關有所協商嗎?如沒有協商,而彼此政策方向,客觀上是相互衝突時,他們的共同上級機關行政院有出面來整合處理嗎?

可想而知,上開問題的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但若事實真相是經濟部與衛生福利部曾就開放菸品製造與維護國民健康的政策衝突,有所協商,或行政院曾出面整合這內部矛盾,但最後卻是這份片面開放的協議條文,那就更可悲了---原來,我們的政府是將外商投資當成最重要的價值,大開門戶而將國民健康晾在一旁,棄之不顧!

但這協議對此案來說,更嚴酷的規定在於:對於日本來台直接投資的事業,我國不得有任何額外、附帶的要求或限制,例如台日雙方不得以投資生產須「出口外銷實績」為條件(參照該協議之第七條)。

即,申請此案投資生產的日商傑太公司,今後一旦在台生產,就可全數在台銷售,該協議提供了充分保障,不許我國對此有所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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