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是民主還是暴力?從「龍腦」事件看都更法規爭議

2015-07-3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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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9-SMG0034-T01-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認定都更條例違憲法條及理由
 

隨著文林苑事件引起社會矚目、《都更條例》條文違憲即將失效,行政院及民間也起手草擬《都更條例》修正草案。而在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中,其中1項修正重點即為「檢討多數決強制機制」,著重於提高「都市更新事業計劃」中的取得同意之門檻,好比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產權所有人同意比重門檻由3/4調整至4/5等,但這樣的修正引來長期關心迫遷議題的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批評,認為提高同意門檻並不代表極具公益性,仍落入數人頭的「少數服從多數」舊思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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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朝野提出多達20個修正版本中,較具爭議性的條文包括現行《都更條例》第11條「未經劃定實施更新地區可自行劃定並提出申請」及被稱為「強拆條款」的第36條及實施者可免附權利證明文件申請建照的第34條,還有聽證會程序、同意門檻及容積獎勵等相關法條,不過在今年5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協商中,仍因爭議太大而無具體進展,最終宣布擇期再審。

《都更條例》修法未過,隨著宣判違憲的第10條及第19條失效,宣告違憲後的都更就此停擺。對此,營建署都更處林簡任技正表示,宣告違憲的第10條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宣告之後的案子皆不受理,不過永功里的都更案件在宣告違憲前便通過事業概要核准及權利變換核准,因此並不受709號釋憲案影響;而在第10條失效後,全國所有事業概要的案子皆不受理,但無法取得事業概要並不代表無法辦都更,由於事業概要門檻較低,若都更案件能通過門檻更高的第22條「事業計劃」門檻,同樣可以辦理都更。

根據營建署至今年6月底的統計,全台1711件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件數中,通過概要核准共有513件,而事業計畫通過核定,施工者有76件、未動工者共有139件,仍以北部地區辦理都更的比例最高。

營建署都更處-都更統計-營建署提供
(營建署提供)

何謂民主?什麼又是公益性?

當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將重點擺在調高同意比例門檻以取得都更代表性時,似乎仍難以說明,為何開過無數次會議、同意比例高達99%的永功里都更案無法推動。究竟都更程序中的民主是什麼?少數服從多數究竟是民主或是多數暴力?對此,長期關心都更議題的學者及專家紛紛將重點擺在何謂「公益性」。

曾擔任王家委任律師的人權律師詹順貴表示,雖然釋字709號中指出推動都更程序正當性之重要,但並沒有明確解釋為何多數決符合民主原則。詹順貴指出,要符合《憲法》第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才能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因此若要限制基本權利,應能講出具有高度公益性的理由,而現行多數決並不代表公益性,除非是法律上的共有或者事實上的命運共同體,好比1棟海砂屋大樓中不同樓層的住戶,或者因繼承關係變成共有事實才可以,「不然有人喜歡住高樓大廈,有人喜歡住自己的平房,為什麼可以透過多數決來決定另一個與其他人沒有相關的命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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