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勞動條件檢查結果出爐 蘋果遭罰102萬

2015-07-1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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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迥異,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致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勞動部指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迥異,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致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資料照片,余志偉攝)

勞動部今(17)日公布2015年上半年新聞媒體業勞動條件檢查結果,違法最多的條文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置備出勤紀錄」,共25家。總計33家新聞媒體相關行業違反勞動反令,罰鍰總額達420萬元,其中港商《蘋果日報》台灣分公司違法11項、遭裁罰102萬元皆為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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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針對54家新聞媒體相關行業進行檢查,包含新聞供應業、新聞出版業、電視傳播業及廣播業等,總計有33家業者違法,違法比例達61.1%,違規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置備出勤紀錄」的25家次為最多,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以24家次居次,總計罰鍰金額為420萬元。

勞動部表示,違法業者除責其立即改善外,並依法裁罰。《蘋果日報》違反11項法令項次、罰鍰金額102萬元為最多,另被裁罰的還有中央社的7件、95萬元,中廣4件、45萬元。多數業者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尚未裁罰,其中中天電視與天下雜誌違反9項法令為項次最多。

勞動部指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工作性質與一般勞工迥異,雇主常以通訊軟體或電話等交付工作,致常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時間認定不易及出勤情形記載等問題。為此,勞動部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作為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除使雇主能遵守勞動法令,同時也增進在外工作者了解自身勞動權益。

勞動部建議,新聞媒體業之雇主依據該指導原則,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性規定前提下,與勞工約定最適合勞雇雙方之工時處理及認定方式,勞工如發現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指出,依據今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該法規定者,如未依據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完成改善,將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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