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當地球面臨氣候危機,台灣能做些什麼?

2018-10-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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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必須加快達成碳中和的期程

IPCC認為,依據目前巴黎協定締約方所承諾的國家自定減碳承諾(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即便再進一步於2030年後擴大規模,仍然無法達到控溫1.5C之目標,是以我們必須加快減緩排碳的速度。就此,IPCC將多種減緩情境區分為兩大類;其一,是以達到或維持或低於1.5C(90種情境);其二,是先容忍世紀中葉前高於1.5C,其後慢慢下降,而以2100年降到1.5C為目標(132種情境)。後者係所謂「逾期」(overshoot)的路徑規劃。嚴重的是,即便是第一種類型的路徑,也只有9種規劃可以在整個世紀中維持1.5C的情境。依據SPM,若我們要追求1.5C的理想情境,那麼必須在2030年前,減少以2010年為基線的45%排碳,並在2050(甚至於2045)年左右達到碳中和。相對於此,2C的情境則是就相同的基線減20%,並於2075年左右達到碳中和。此外,不論何種類別,IPCC都認為,進一步納入一氧化二氮及甲烷的深度減緩(deeper reduction)均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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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FlaFUUUUUUU—圖一:巴黎協定通過情景。(取自UNFCCC)
IPCC認為,依據巴黎協定締約方所承諾的國家自定減碳承諾,即便2030年後擴大規模,仍然無法達到控溫1.5C之目標。(資料照,取自UNFCCC)

對於台灣而言,雖已將2050的減碳目標(以2005年之排放量為基線,至少減量50%)入法,但是在IPCC提出這份報告後,是否巴黎協定原擬下半世紀中葉(約2075年)達到碳中和的規定,會因此份報告而提早至2045-2050,值得我國關注,尤其重要者,我們是否還有足夠將階段管制目標滯後處理的空間?還是我們必須考慮隨公約的變化而改變。此外,其所謂的深度減緩或將納入其他溫室氣體之管制,同樣值得相關部門之注意。

加速經濟與能源結構轉型,正式能源開發是與氣候災難拔河的條件

若要達到控溫1.5C之目標,首要工作將是加速全球經濟「快速而深遠」(rapid and far-reaching)的轉型。在含括能源、土地利用、農業系統的調整,以及消費性食材與物質態樣和數量之調整的諸多課題中,SPM特別強調的是能源的供需問題。惟IPCC認為,其中調整的規模更重於速度,且善用整合評估目模型(Integrated Assessment Models; IAMs)具高度重要性。IPCC認為,大多以1.5C為目標的情境,必須在世紀中葉脱碳(淘汰生煤(unabated coal))、電力供應以再生能源為主,以及能源的消費電力化並提升其效率。準此,2030年起應停止投資生煤的開採、部分化石燃料的投資,必須在其資本回收以及營運之生命週期屆滿前就提早除役。這代表了在2050年,能源部們幾乎必須全部除碳,並將能源配比調整為再生能源佔比達70-85%。其他,諸如核能的使用、再生能源的加速部署、甲烷的強化控制、碳補存技術的應用等,有都是重點。此外,若要達到1.5C的目標,交通及產業部門的減碳都必須更深度的強化;例如,產業的減碳貢獻,必須在2050年,達到2010年排放基線的75-90%。最後,值得注意的是,IPCC提醒,目前IAMs似乎對於科技的選擇有所偏好,故此這些情境大約都是以科技可行(technically feasible)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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