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當地球面臨氣候危機,台灣能做些什麼?

2018-10-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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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推動86項空汙防制措施,有效的讓中火發電廠逐年減少燃煤使用數量。(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在欠缺積極1.5C減碳效益的佐證下,決策者必須找出其付出之相對所得,例如防治空汙之績效。(資料照,臺中市政府提供)

體認因應調適挑戰的能力不足

回到調適面,我們有沒有因應控溫1.5C的調適的能力?當然,IPCC認為,若能如此控溫,地球的調適需求將相對低於2C的需求。此間所謂的調適,係指對於預見氣候及其影響從事調整程序,進而弱化其傷害並探求有益契機的能力。這其中包括了災難管理,以及如何克服因應挑戰之線上政府機關所面臨的制度、技術與財務限制。雖說減緩也可以是調適的選項,然則,迄今其成本效益如何,仍然不易判斷。雖說研究顯示減緩有利於調適之社會經濟效益,然受限於低度政治意願及法律接受度,加上體制束縛,效果如何不易獲得實證。目前較為各方接受並採行的,應是促進公眾認知為主的「氣候服務」(climate services),這是目前已廣泛應用在氣象、公共衛生與防災用問題上的工具,IPCC認為,這可能已是調適的最終選項。由於調適之資金需求通常透過公部門預算來挹注,故此,其受制於上述體制限制之程度相當顯著。這也導致調適成本效益難以給予以量化的評估。

IPCC所指出的調適困境,有正是台灣所面對者,我國必須迅速重整法制、釐清調適事務屬性及權責歸屬,並具體界定當前我國的「氣候服務」情狀,予以體制化、常態化,並將調適的功能性定義;例如,將「對於預見氣候及其影響從事調整程序,進而弱化其傷害並探求有益契機的能力。」納入定義,甚至考慮在溫管法增列專章,與國土三法及相關衛生福利及災防法規形成體系,以利預算編列及事務管考。畢竟,除此特別報告外,巴黎協定也已納入國家調適通報,我國勢必要有足夠具體的法律政策體制來加以因應。

重視氣候落差的問題

在控溫與貧窮的關係上,SPM指出,由於貧窮的人大多依賴農林漁牧維生,故此受氣候變遷的衝擊(水患與乾旱)亦呈現非比例性的偏高,故此,控溫1.5C將有利於調整所謂的不公平(inequality)現象,並避免其貧窮惡化。惟就此SPM特別提醒,故然氣候政策大多與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能相容並具備綜合效益,然氣候變遷的步調與程度,加上減緩的政策佈局與轉型的管理,可能導致彼此間的取捨(trade-off)。就此,IPCC也特別自能源的供、需及土地使用三個面相,綜整了利弊對照表,供決策者參考。

其實,即便是在台灣,偏鄉、原民社區與農業地域,亦同要面對相同之公平性挑戰,若我們認為在資訊社會初始之際,資訊落差是憲法上的平等權問題,那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需求,則更是牽涉弱勢居民或脆弱地區的生存權問題,我們能不加以重視嗎?

 

由屏東縣政府舉辦的熱帶農業博覽會,種出全球獨一無二3D立體的Hello Kitty彩稻田,超萌的大地藝術引爆人氣。(圖/屏東縣政府提供)
即便是在台灣,偏鄉、原民社區與農業地域,亦同要面對相同之公平性挑戰。(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我們不能也不應成為因應氣候變遷路途上的孤獨旅人

綜上,台灣始終未在因應氣候變遷的挑戰上缺席,有從未被豁免於其衝擊,然則或許因為公眾認知不足,或許因為法制建設不完備,或許因為政府部門尚待進一步的跨部會整和,方足以因應氣候變遷事務的多樣性。但是IPCC告訴世人,我們就要來不及了!我們被科學說服了嗎?還是我們仍要再等待經歷像美歐日一般的風災、南北台灣一次再一次的暴雨,甚至像深澳電廠一般,一次再因次的政治衝,然後我們才能相信,為了自己及下一代的安身立命,我們是該做些一些什麼了嗎?文末,個人必須再次強調,氣候科技的應用與開發問題,已不能再單純以開發與生態保育的衝突視之,畢竟這些已是我們僅有而能與氣候災難拔河的條件了。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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