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銀行融資不容忽視的併網風險

2018-10-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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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因調度安全的棄風:台電穩勝條款

針對台電在購售電契約範本,有提到萬一發生安全調度或相關情事下,所引發之棄風之狀況之處理。此一規定,也可說是,「台電穩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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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運轉與調度

如有因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執行安全調度、工作停電、電力系統發生事故或甲乙雙方設備檢修等因素需要,乙方應配合甲方要求停機或減載,其因而短少之電能躉售,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

前項甲方或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停減供電能期間,乙方超出甲方要求所供應之電能,應於當期購電度數扣除,不計購電電費。」

而也因為這一條款,把所有的營運風險,轉嫁由「開發商及銀行」承擔!這也導致,台電必須取了,才需要付錢;沒有取電,就不用付錢之狀況(take and pay)。而取或不取的認定,甚至是由台電加以認定。

這跟國外的作法,如同業者指出,簡直就是兩個完全不同世界!依據國外相關法律,認為這種情況之發生,若讓開發商、銀行負擔,恐怕將讓計畫風險太高,無法發展,故會透過大數法則,由此時的收購義務者(即類似台電之角色,通常是輸電系統經營者)加以承擔後,轉嫁給全民負擔。

當然針對這一點,台電也再三表示,會依據電業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其表示

「台電回應,為了維護系統安全所設定的保護機制,世界各國皆有相關規範,無關所謂因綠電過多造成台電『棄電』。

台電也說,《電業法》第8條已明文規定:『…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根本無「棄電」的可能。』

但顯然該條文並沒有抒解業者與銀行的疑慮。例如,優先調度、收購再生能源發電的前提,顯然是在「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而前述合約當中的台電穩勝條款之「安全調度」,就是構成優先調度的例外!安全調度可以破優先調度!依據電業法第八條,台電還是依然可以合法地以安全調度為理由,棄風,不給任何補償!

彰化發展離岸風電外商投資預估投資總金額已達到新台幣1兆1,920億元,建置後每年營業稅將高達約38億元。(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作者強調,台電還可以合法地以安全調度為理由,棄風,不給任何補償。(資料照,彰化縣政府提供)

也因此,若即便不發生前述輸配電工程延宕的狀況,所有線路都如期完工,但實際在調度過程,難免也會發生棄風之現象!特別是,在東北季風甚強的冬季。而在彰化地區,有這麼多家離岸風電開發商,到底發生棄風之狀況後,要先棄誰的風?以及後續的責任歸屬與風險問題?都是大爛仗。但顯然,政府並沒有回應,而是將這一個問題,丟給台電收拾殘局。其實恐怕是,經濟部在辦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業務時,有失職的疑慮?(「電業依本條例規定躉購再生能源電能,應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契約,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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