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離岸風電銀行融資不容忽視的併網風險

2018-10-1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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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說,也無怪乎,政府還是無法回應業者在新聞內的提出擔憂。(取自植根法律網)
作者說,也無怪乎,政府還是無法回應業者在新聞內的提出擔憂。(取自植根法律網

也無怪乎,政府還是無法回應業者在新聞內的提出擔憂:「業者坦言,『台灣本土銀行都說,花了那麼多心力找出降低風險的措施,最無法避免的問題卻出在政府契約上』。」因為政府契約,只想確保自己毫無風險,將風險全部轉嫁給開發商的乙方或與乙方有關係的下游廠商或銀行、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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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無法如期併網之責任歸屬:台電必勝規定

而陳立誠先生之《陳立誠觀點:重大內幕消息─台電評估棄綠電30%》一文中,也指出了,台電若無法如期完成併網,或就算完成,但因冬季海風強勁,是否會產生為了調度安全之棄風問題。

而針對這些問題,開發商也引用外國之規定指出,若國外輸配電公司無法如期完成併網,甚至,併網後,因系統安全之故而做出購電量減少(curtailment),法律中均有相配套之補償機制。

但針對各界的擔憂,經濟部竟然僅用下列的輕描淡寫加以回應: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已訂定爭端解決機制,可以透過調解釐清未按期程完工的原因,進而究責;他強調,若台電未按期程完工就要負賠償責任,」

針對業者最關切的,到底台電未如期完工,有沒有賠償責任的問題,經濟部官員顯然不熟悉自己主管法令與契約。更諷刺地,台電可不負擔任何責任的法源依據,還是經濟部賦予的!

在離岸風電開發法律風險中,人人聞之色變的,魔鬼藏在超級細節的「台電必勝規定」,就藏在《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的第十八點的第五項》當中。簡單的意思就是,政府與開發商耗費了多少的勞力時間費用參與競標、遴選後所獲致的容量分配結果,只要台電雙手一攤說,我做不到,大家都要跟著改變。而經濟部就把這樣的生殺大權,交給了台電(「輸配電業得考量併接技術可行性、併網穩定性及電纜鋪設等情形,適度調整容量分配及分割結果。」)

這樣的霸王規定在那邊,台電就算想要賠,也不能賠。依據這一條規定,他根本不需要賠,若台電賠了,難道不會有圖利廠商的問題嗎?經濟部敢保證不追究台電相關人員的責任嗎?

此外,針對經濟部佯稱可以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的爭端解決機制,達成「釐清未按期程完工的原因,進而究責」之目的,恐怕也是局長對此一制度的不瞭解與誤解!

過去這一套制度的運作實際過程中,大多是台電與業者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共識,大多無法順利調解成功。既然大家各執一詞,調解人又沒有相關深入調查的公權力,宣稱能「釐清未按期程完工的原因」恐怕言過其實。而這些調解案,最終進入司法程序過程,也大多是業者敗訴。故對於開發廠商來說,大多懼怕此一制度。既然此一制度連釐清事實都有困難,何以可以發生經濟部主張此一制度能夠「進而究責」之功能?至少,就過去之再生能源調解機制的運作實務上來說,沒有任何人因此而被追究任何責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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