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嚴刑峻法與受害者權益有衝突嗎?

2015-06-1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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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意識到,有些受害者與其家屬是需要加害者真心悔改道歉的,但如果我們不給一個機會教化加害者,殺之而後快,那受害者與其家屬將永遠等不到加害者真心悔改道歉的一天。但若加害者無悔改的一天,這也不是法官有本事在短期內判定的(法官是學法學的,不是預知能力者,連心理評估的能力都幾乎沒有),1、2年間沒有悔改,不代表10、20年後不可能悔改,殺之而後快就完全沒有曙光。且若現階段受害者與其家屬不原諒加害者,也不代表10、20年之後受害者與其家屬不需要加害者的一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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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主張「不想用納稅錢養加害者」,可是實際上受刑人在獄中是有勞動產值的,甚至有時還可以多到增加國家經費,反過來養我們,且受害者與其家屬應得的「賠償」也該由加害者來負擔,全由國賠也是在消耗納稅錢,加害者卻完全不需負擔這項責任,豈非沒天理?

更何況像我的狀況,我積極投入性別平等、反暴力運動,但是當年性侵我的加害者人在哪裡?為什麼全交由我這受害者在負責?加害者卻不用為性別平等、反暴力貢獻?如果加害者能夠悔改一起為性別平權、反暴力努力,難道不是很好的力量嗎?就算他不真心悔改,也應該要求其勞動,使他們勞動的產值用在性別平等、反暴力的經費上,目前這一類的資源依舊相當匱乏,尤其是像我這種「性/性別少數受暴者」(諸如:同志、跨性別者、從事性交易者等)的資源依舊是極端匱乏,甚至現有申訴管道(警政、司法)與資源(醫療、社福)依舊對我們相當不友善,申訴的比例依然相當的低,也難以得到好的保障,若可以透過加害者的勞動產值來改善這件事情,比起現今的狀況難道不是一件好事嗎?且這也應該適用於各種類型犯罪的受害者保護,以及犯罪防治等資源上。

*作者為恐性與受暴連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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