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近日針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嫌圖利京華城及收受賄賂罪2案,聲請延長羈押,台北地院法官呂政燁如外界所預料,裁准自11月5日起延押兩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針對此裁決,作為長期關心司法改革的筆者,必須嚴正批判這是檢方在搜查收賄金流2個多月無下落後的「押人取供」作為,不僅嚴重傷害國家司法的公信力,更讓我國的自由民主法治倒退一大步!
筆者查閱各家媒體報導的裁定理由,千篇一律都這樣寫:「....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5年以上的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作為予以釐清。」裁定繼續說:「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有事實足認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以及第3款所犯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羈押原因,仍繼續存在。」
首先,就柯文哲涉犯的罪名來說,檢察官聲請延押的罪名2罪,即圖利罪及違背職務收賄2個貪污罪名,但如上呂法官裁定理由所指出的犯罪,卻只剩下5年以上的圖利罪,10年以上的違背職務收賄罪不見了!我們由裁定理由的末段寫到:「... 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偵查作為,予以釐清」,更加可以肯認收賄罪的事實證據,仍然需要檢方進一步釐清,目前證據還達不到足以作為羈押的原因條件。從這裡,我們可以很清楚知道,當初有自信沒貪污的柯文哲,故意不抗告讓檢方多2個月來搜查所謂他的收受髒錢的證據,檢方也傾全國之力用了前後整整3個多月的時間,來大規模搜索、一再提訊羈押或交保中的被告犯嫌,及傳喚相關董事長級的10多位證人,但檢方至今仍未找到具體的金流證據,構不成收賄罪,法官才會不敢寫說「所犯是10年以上犯罪的犯罪嫌疑重大」,因為如果所犯罪名沒有達到嫌疑重大的條件,依法是達不到羈押的門欄(條件)。但很遺憾也令人憤怒的是,羈押的2個月期間,我們卻3天2頭不斷看到新聞違反偵查不公開地報導說,檢方查誰跟誰、哪一個又哪一個收錢證據云云,兩相對比觀察,真的令人憤怒檢方的辦案模式,讓人合理認定檢方是為了自身立場利益,完全不顧法治國家應遵守的偵查不公開法則,而有迎逢上級旨意的重大嫌疑。
筆者基於上開延押裁定少了收賄罪,再加上檢方查辦柯文哲收賄罪的邏輯及方法等2個事實,以及延押必要性的2個顯不合法的理由,已經可以公開論斷說檢方聲請延押就是押人取供,而法官同意延押,就是放水配合檢方違法濫權,檢院都再次嚴重傷害我國司法的公正!
第一個事實是,由台北市簡姓議員臉書所貼出的台北地院再次准許檢方扣押京華城所在土地案裁定的理由內(簡議員因為信口開河,自知理虧,已經將裁定截圖刪除),可以明白知道檢方指訴柯文哲收賄的事證推論邏輯,是認為威京集團沈總裁為賄賂柯文哲不法提高容積率,指示集團所屬公司高層7人各捐贈30萬政治獻金合計210萬元,給柯文哲指定的民眾黨政黨獻金專戶,作為行賄的前金,嗣於獎勵容積通過後,沈總裁再交付1500萬元給柯文哲,作為後謝的一部份。
台北地院裁定延押柯文哲,圖為裁定後柯文哲還押看守所。(柯承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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