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世榮觀點:租轉購契約不應是廠商的投資賭注─搶救林金連園長

2024-02-0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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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覆林金連。
經濟部函覆林金連。

政府的政策卻因林金連園長而大轉彎

但是在12年之後,當時杜紫軍的承諾卻不為現在的經濟部所接受,針對林之泉飲用水公司個案,經濟部堅持採用該辦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要以重新審定的地價作為出售土地的地價,經濟部要求林園長要在原已繳交的租金之外,另外再繳納六千萬價金,才願意將土地出售予林園長。這不僅與原先契約的內容不一致,也表示20多年前提出「006688專案」的民進黨政府,於其再次執政之後,卻反而是不信守它原先對於廠商的承諾,這實在是極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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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問,經濟部的決定是否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規定?是否也有符合該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規定?為何當初絕大多數簽訂「006688專案」的廠商在符合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容之後,都能夠「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額,作為出售價額」,但為何林園長卻是被排除在外?經濟部是否應該提出明確的「正當理由」?

地價幾乎是年年上漲,何時又才是「顯不合理而有酌予調整之必要」?經濟部最新的說詞是以「查估價格超過原簽約價格1.2倍時,即以重新審定價格作為租轉購價格」,惟我們要問這項新規定是何時開始採用?又有多少廠商適用?這是否是針對林園長而有的新規定?而更關鍵的問題是,這樣的新規定可以凌駕在20年前雙方所簽訂的契約之上嗎?

也要問,經濟部以地價上漲來調整出售價格,這又合適嗎?當初經濟部增訂《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13條第2項但書規定,願意以出租當下的價格為出售價格時,在其修法的「說明欄」中也特別指明,「因取得成本並未增加之考量,即得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款作為出售價額。」即經濟部在「取得成本並未增加」下,如今卻是要以地價上漲六千萬的價格來出售土地,這合理嗎?政府一方面是以低價來徵收土地,另一方面卻是以高價售出,如此一來,政府不就成為土地投機炒作及賺取暴利的機構嗎?而信賴政府才進駐工業區投資設廠的廠商不就成為待宰的羔羊嗎?

「租轉購契約」的法律性質    

然而,更為重要之處乃是在「006688專案」之下,林園長及其他眾多廠商與經濟部所簽訂的「租轉購契約」,其法律性質到底為何?本案幸賴前立法委員陳椒華的協助,已在去年協調多次,在協調會中經濟部官員不斷地強調該契約乃是屬私法性質,因此不受公法的拘束,而在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於今年1月2日所發給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的公文(經園北辦字第1120017958號)也特別強調,「查廠商申請承租轉承購旨揭土地乙案,係屬私經濟行為,適用私法自治原則,非屬適用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96條等規定。」以此來規避其公法上的義務。既然《行政程序法》可予排除,那麼我們也要問,法律位階更低的《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為何不能也一併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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