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賴清德的司改考題—檢調箝制言論自由?

2024-01-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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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審視傅女於臉書所稱,常態均可認為屬於「抱怨文」、「批評、責備政府」及「用語不精準」,傅女該文多則發布更屬可議,但是否已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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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敢問讀者們及全天下法律人,有誰覺得傅女臉書發文「故意違反選罷法」、「意圖使被害人陳其邁不當選?」乃至已臻「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妙的是,雄檢檢察官吳韶芹對該案起訴及扣緊「建商縱火」四字,亦即抓此語病,遽認被告傅女涉犯《選罷法第104條》之傳播不實罪?為何筆者直說「檢方抓此語病」,且細細讓筆者說明之。

人民臉書發文不當:調查局移送偵辦、搜索扣押及檢方起訴?

首先請觀察雄檢吳韶芹起訴書(112年度選偵字第36號、第128號,下簡稱「該案起訴書」),筆者深信沒幾位法律人細讀過。細讀該案起訴書,可以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事實及檢方論證。簡言之,傅女之臉書言論被檢方認定:「傳播陳其邁就『城中城失火案件』縱容建商縱火之不實事項,足以影響該選區選民對陳其邁施政表現之判斷,進而損害選民投票行為之正確性。(以上為該案起訴書原文)」筆者先點出一個可笑事實,請看「失火」二字?城中城案怎會是「失火案件?」此中若論嚴謹用詞,堂堂檢察官吳韶芹心證是他案「黃女縱火」等同「失火?」或言,此部分姑且當錯字,「只許檢察官錯字、用詞失誤,不許人民用詞不精準?」

懇請細看前揭「起訴理由」,請問是否箝制人民言論自由?傅女一句「建商縱火」固然有疑且不當,但「抱怨歸抱怨」相距惡意違反選罷法何啻千里?若以傅女該案為起訴審查標準,檢察官說了算!全天下言論當噤口以免觸犯刑責?智者以喻而明,筆者不才,依樣畫葫蘆,吳檢起訴書載明「城中城失火案件」,然「失火」悖於客觀事實及昧於事實,吳檢(雄檢襄閱、檢察長等)豈非意圖使陳XX當選?(笑,以上純屬笑話,切勿當真)

真正可議及可怕之處在此。該案係「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移送偵辦」,內行看門道,「福建省調查處」地址係「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亦即跨海移轉管轄而來。(註:當時為郭景東,現任金門地檢檢察長周士榆,周某為邢泰釗北檢發言人及襄閱,周士榆先前因與iMB詐騙集團首腦曾某飲宴受高檢調查,最後不了了之。)

攸關臉書及網路犯罪偵防,筆者原無太多意見,但細究該案蒐證內容(證據清單),卻查見「法務部調查局資安工作站111年10月31日調資工字第11138521470號函」、「雄院111年聲搜字1318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等,並將傅女手機扣押,提取該手機內資料、LINE群組資料等。換句話說,調查局移送後,雄檢承辦處理該案,包含調查官「聲請搜索票」等程序,並依法上門「搜索、扣押傅女手機」及提取手機內資料。「這是刑事大案吧?」筆者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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