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賴清德的司改考題—檢調箝制言論自由?

2024-01-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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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該問傅女於臉書發表之系爭言論,是否「故意(惡意)」、已達「傳播不實事項及足以影響選情?」還是僅僅屬於「抱怨政府及用語不精準?」當以該案為《言論自由準繩》及採取《刑法構成要件》相繩標準,細觀該案起訴書,法律人內心應有一把明尺!若蒙所請,不妨全文檢閱吳檢該案起訴書,撇除證據清單,實際上僅短短數行寥寥數語,當考見其論證疏謬。若有檢座對此類案執意深究、自當詳論證據及書明各項理由以證,筆者同樣請問「言論自由之基礎人權保障為何?」亦懇請細讀本案雄院一審及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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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該案起訴何止寒蟬效應?觀察一審、二審均判決無罪!

再換個角度,當觀察傅女臉書全文(詳聯合報該則報導,考該案起訴書分別於2022/9/25起陸續張貼多則),可徵其內容類似抱怨及痛斥政府,傅女所提「縱容建商縱火」一語可議,筆者且加兩字以明其意:「城中城『實質』縱容建商縱火,燒死十幾人,假裝不知道,因為都是共犯結構吧?」,當加上實質二字,或許才是傅女之真意?

細探各家媒體對《城中城大火案》歷次報導,可證2022年九月間黃女縱火乙案業經一審判決(雄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社會大眾知悉黃女縱火始末,雄檢吳韶芹卻「緊扣傅女發文」逕認「傳播不實、影響選情?」若此論可成,往後任何人民評論政府均要提心吊膽,何止寒蟬效應?老百姓之用語用字當「字字小心,步步驚心?」一不小心被扣帽,該案可是「調查官持搜索票」上門「依法搜索、扣押」,然後檢方偵查、起訴在進入法院審理,前後足足一年餘?筆者再說一次,該案《吳檢起訴書》載明「城中城『失火案件』,檢方用語錯謬沒差吧?」臉書發文抱怨政府,有錯都是人民,有刑責都是人民?

該案起訴後,雄院一審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維持無罪判決。未免文繁,筆者援引二審判決(節錄理由)以明,更對該案一、二審之承審法官表示敬意,真正法律人當如是:

「選罷法第104條之成立,除須有意圖使某候選人不當選之特別要件外,復應具備犯罪『故意』之一般責任要件。其中所謂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依法律應於最大限度範圍內『保障言論自由』原則,應以行為人『惡意』散布謠言或傳播虛構不實之事項為其內涵,若對於所傳播之言論內容,非完全出於虛捏假造,縱因疏於查證事實真相,致所發表言論內容未盡與事實相符,或未具體虛構事實,僅泛詞公然嘲弄詆譭或抽象污衊侮辱他人,縱使引喻誇張失當者,若不能積極證明主觀上具有虛捏事實誹謗之犯罪故意(即惡意),尚難以本罪相繩。(雄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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