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永遠不會贏」:《為幸福而生》選摘(2)

2023-12-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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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伊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珍.羅伊跟諾瑪.麥考維就分道揚鑣了。珍.羅伊由考菲和威丁頓駕馭著,作為原告在聯邦法院的軌道上行進,她的命運將由各級聯邦法院的法官決定。諾瑪回到生活日常,再過三個月就臨產了,無論如何,她已經錯過了在任何地方合法墮胎的時機,最緊迫是找到收養即將出生的孩子的人家。那是麥克拉斯基律師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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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安排在五月二十二日開庭,考菲和威丁頓緊鑼密鼓準備法庭辯論。被告韋德有兩名律師。一名是縣檢察院為本案專門聘請的律師約翰.托爾(John Tolle),他是虔誠的天主教徒,把信仰的激情傾注於律師職業,相信自己是在為未出生的「小羅伊」辯護,保護一個完全無助的個體生命,還有將來所有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韋德的另一名律師是德州總檢察長指派的州助理檢察官傑伊.佛洛伊德(Jay Floyd)。開庭前,考菲和威丁頓需要諾瑪在一份證詞上簽字,但她居無定所,幾經周折才打聽到她的下落。那時候,諾瑪已經臨近預產期。多年後,考菲的祕書回憶,說看到諾瑪來辦公室簽字,已經是臨產的樣子,「一個瘦小的女人像懷裡揣著個大西瓜」。

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鐘,法院開庭。三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坐堂聽審。諾瑪沒有出現。考菲首先陳述了程序事宜,再由威丁頓陳述實體法律問題。那是她們律師生涯中第一次在法庭做陳述。威丁頓十分緊張,她的聲音顫抖,抬頭看到休斯法官對著她微笑,才逐漸平靜下來。她向法庭申辯,珍.羅伊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終止懷孕,這屬於她受憲法保護的隱私權,德州法律禁止墮胎,違反了她的憲法權利。後世一些律師、法官和法學家主張,婦女墮胎權應當屬於憲法保護的平等權,歸入隱私權過於牽強。但觀念世界的法理學說是一回事,現實世界的法院訴訟是另一回事。籠統來說,美國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憲法明確規定了少數幾項權利,最高法院稱之為「基本權利」,在解釋基本權利涵蓋和適用的範圍時,律師和基層法院不能隨意引申,必須看此前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是否有先例。

憲法中沒有規定墮胎權,所以,如果原告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必須在憲法中找到一項基本權利,引用此前法院的判例,論證墮胎屬於那項基本權利。最高法院此前沒有支持墮胎權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起訴時必須依據在事實上和法理上有可比性的判例。考菲和威丁頓發現,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跟墮胎問題最具可比性的是一九六五年判決的「格雷斯沃德訴康乃狄克案」。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判決,康乃狄克州禁止避孕的法律違反了原告的隱私權。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個人隱私權,但憲法第一、第四、第九、第十四修正案隱含著對隱私權的保護。這是考菲和威丁頓依據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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