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永遠不會贏」:《為幸福而生》選摘(2)

2023-12-2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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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科維女士(Norma McCorvey)早年成為爭取墮胎權的先驅,晚年卻轉為支持反墮胎。(AP)

麥科維女士(Norma McCorvey)早年成為爭取墮胎權的先驅,晚年卻轉為支持反墮胎。(AP)

諾瑪第二次見到考菲時,是在達拉斯北郊一家披薩餅店。她見到考菲就緊張,但那一次有威丁頓在場,氣氛就不同了。威丁頓只比她大三歲。多年後,諾瑪回憶對威丁頓的第一印象:「她陽光、開朗,有魄力。我第一眼就喜歡上莎拉。」兩位律師問她,是否認為婦女應該有墮胎權。諾瑪想墮胎,當然支持婦女墮胎權。不過,她對為婦女爭取權利不感興趣,只希望自己能墮胎,而這正是她想要,卻無法從兩位年輕律師那裡得到的。考菲和威丁頓需要一名原告,這是她們能從諾瑪那裡得到的,她們需要一位想墮胎而不得的珍.羅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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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莎拉.威丁頓來講,作為原告的珍.羅伊身上也有她個人的影子,這不僅是一場代理諾瑪.麥考維的官司,也是她暗中為自己打的一場官司。法學院最後一年,威丁頓發現自己懷孕了。她跟男友都沒有固定收入,打幾份工維持學業,不想輟學養育孩子。但德州禁止墮胎。一位朋友建議去墨西哥,給他們介紹了一位曾在美國留學的墨西哥墮胎醫生,費用四百美元,只收現金。威丁頓和男友湊齊了醫生的收費和旅費,從一位父親是醫生的朋友那裡討了一包強力止痛藥,又打聽到當地一名外科醫生的電話,萬一墮胎出事故,用來聯絡急救。某個週五的早上,他們開車從奧斯丁出發,來到德州和墨西哥邊境的老鷹關(Eagle Pass),在一家汽車旅館登記入住後穿越邊境,來到墨西哥一側的皮德拉斯.尼哥拉斯鎮。兩人在約定的地點見到聯絡人。威丁頓在自傳中回憶,她跟著一名穿白襯衣、褐色褲子的男人進入一條沙土胡同,來到一所低矮的白房子前,裡面就是墮胎診所。幸運的是,一切順利。

一九七○年三月三日,離諾瑪的預產期還有三個月,考菲去達拉斯聯邦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她用兩張個人支票付了三十美元起訴費。當時,她的月薪是四百五十美元。「羅伊訴韋德案」正式進入聯邦法院程序,達拉斯縣檢察長韋德成了被告。但真正應該列為被告的是德州總檢察長和州長。考菲和威丁頓沒有訴訟經驗,法院接到訴狀後也沒有要求她們改正。韋德是達拉斯的顯赫人物,以秉公執法著稱,在數十年檢察官生涯中,他公訴了無數起大案要案,光請求法院判被告死刑的案件就有三十起,只有一起沒有成功。他的哥哥曾因酒駕被拘捕,韋德依法公訴,判處哥哥監禁。甘迺迪在達拉斯遇刺後,他曾負責監督起訴犯罪嫌疑人。德州從州總檢察長到各縣檢察長都是民選產生,每次競選,韋德都高票當選。

就個人觀點而言,韋德並不反對墮胎。他同情一些懷孕婦女的遭遇,覺得對於不想生孩子的孕婦來講,有合格的醫生幫他們墮胎總比由沒有醫生資格的人胡來要好。但作為檢察官,他要在其位,謀其政,在法律和同情心之間,儘量掌握某種平衡。德州法律沒有給合法墮胎留下空間,但在針對墮胎醫生執法時,檢察官抬高一下公訴的尺度,許多孕婦的命運,尤其是經濟狀況拮据的窮苦孕婦的命運,就少了一些艱辛。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主要是針對做墮胎手術的醫生和協助孕婦墮胎的人員。作為檢察長,他從來沒有起訴過墮胎的婦女,對一些比較安全的地下墮胎診所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他會把無視孕婦生命的墮胎醫生繩之以法。

羅伊案進入司法程序後,珍.羅伊跟諾瑪.麥考維就分道揚鑣了。珍.羅伊由考菲和威丁頓駕馭著,作為原告在聯邦法院的軌道上行進,她的命運將由各級聯邦法院的法官決定。諾瑪回到生活日常,再過三個月就臨產了,無論如何,她已經錯過了在任何地方合法墮胎的時機,最緊迫是找到收養即將出生的孩子的人家。那是麥克拉斯基律師的工作。

法院安排在五月二十二日開庭,考菲和威丁頓緊鑼密鼓準備法庭辯論。被告韋德有兩名律師。一名是縣檢察院為本案專門聘請的律師約翰.托爾(John Tolle),他是虔誠的天主教徒,把信仰的激情傾注於律師職業,相信自己是在為未出生的「小羅伊」辯護,保護一個完全無助的個體生命,還有將來所有未出生的胎兒的生命。韋德的另一名律師是德州總檢察長指派的州助理檢察官傑伊.佛洛伊德(Jay Floyd)。開庭前,考菲和威丁頓需要諾瑪在一份證詞上簽字,但她居無定所,幾經周折才打聽到她的下落。那時候,諾瑪已經臨近預產期。多年後,考菲的祕書回憶,說看到諾瑪來辦公室簽字,已經是臨產的樣子,「一個瘦小的女人像懷裡揣著個大西瓜」。

五月二十二日下午兩點鐘,法院開庭。三名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坐堂聽審。諾瑪沒有出現。考菲首先陳述了程序事宜,再由威丁頓陳述實體法律問題。那是她們律師生涯中第一次在法庭做陳述。威丁頓十分緊張,她的聲音顫抖,抬頭看到休斯法官對著她微笑,才逐漸平靜下來。她向法庭申辯,珍.羅伊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終止懷孕,這屬於她受憲法保護的隱私權,德州法律禁止墮胎,違反了她的憲法權利。後世一些律師、法官和法學家主張,婦女墮胎權應當屬於憲法保護的平等權,歸入隱私權過於牽強。但觀念世界的法理學說是一回事,現實世界的法院訴訟是另一回事。籠統來說,美國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憲法明確規定了少數幾項權利,最高法院稱之為「基本權利」,在解釋基本權利涵蓋和適用的範圍時,律師和基層法院不能隨意引申,必須看此前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是否有先例。

憲法中沒有規定墮胎權,所以,如果原告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必須在憲法中找到一項基本權利,引用此前法院的判例,論證墮胎屬於那項基本權利。最高法院此前沒有支持墮胎權的判例,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在起訴時必須依據在事實上和法理上有可比性的判例。考菲和威丁頓發現,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中,跟墮胎問題最具可比性的是一九六五年判決的「格雷斯沃德訴康乃狄克案」。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判決,康乃狄克州禁止避孕的法律違反了原告的隱私權。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個人隱私權,但憲法第一、第四、第九、第十四修正案隱含著對隱私權的保護。這是考菲和威丁頓依據的判例。

在法庭上,威丁頓引述格雷斯沃德案,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反了珍.羅伊的隱私權,她請求法庭宣判那項法律違憲,並予以廢止。佛洛伊德助理檢察官做出抗辯,稱珍.羅伊沒有資格起訴,因為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不是針對孕婦的,而是針對墮胎醫生的。事實上,被告從來沒有起訴過墮胎的孕婦。托爾律師則主張,即便珍.羅伊有墮胎的隱私權,未出生的「小羅伊」的生命權也重於孕婦的隱私權。法庭辯論結束後,考菲和威丁頓在忐忑不安中等待判決結果。

六月十七日,法庭宣判,墮胎屬於憲法保護的公民隱私權,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兩週前的一個清晨,諾瑪生下了一個女嬰,在麥克拉斯基律師的撮合下,找到了收養的人家。孩子降生的第三天,被一對姓桑頓的夫婦從醫院抱走。出生前的「小羅伊」是羅伊案爭論的焦點:她出生前算不算是一個人,州政府能不能把胎兒作為個體生命來保護?「小羅伊」降生,從胎兒變成嬰兒,脫離了諾瑪.麥考維的身體,開始了自己的人生軌跡,但圍繞她出生前生命的爭論卻隨著原告珍.羅伊在司法軌道上繼續行進。

美國有大致平行的兩套法院系統,一是各州法院,二是聯邦法院。雖然聯邦法院對各州法律涉及的憲法問題有管轄權,但一般不願過度干預州內事務。達拉斯的聯邦地區法院也不例外,在判決德州反墮胎法律違憲的同時,法院並沒有勒令州政府停止執法。所以,在現實世界,德州各級執法人員仍然可以執行那項違反憲法的法律。事實上,法院剛做出判決,被告韋德檢察長即向媒體表示,他不僅要上訴,而且會繼續查辦並起訴非法墮胎的醫生。

第二天,《達拉斯晨報》刊登頭版標題:「德克薩斯墮胎法被廢止」。五天後,《休士頓郵報》發表了對考菲和威丁頓的專訪,並評論說:「如果她們在法庭上的成功能證明什麼的話,當然是證明了溫文爾雅的南方淑女完全能做優秀律師。」勝訴後,考菲和威丁頓收到的不只是讚譽,還有大量辱罵和恐嚇。威丁頓把她收到的恐嚇信都保存在一個箱子中,跟同事說,如果她有三長兩短,可以交給警察,從這些信中找線索破案。

威丁頓在法學院念書時喜歡法理學,在課上得到最高分。不過,法理學教授是一位激進的反墮胎人士。他得知自己的學生打贏了墮胎官司,十分憤怒。聯邦法院宣判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違憲,德州是否要考慮修改法律?州議會不能無動於衷,組織了墮胎問題聽證會。那位法理學教授是反墮胎的證人之一,他在台上做證時,對坐在台下的威丁頓說:「你應該感到羞恥。莎拉.威丁頓,你永遠不會贏。我早就知道了。」

一九七○年十月,考菲和威丁頓把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時,「小羅伊」已經出生四個月,養父母桑頓夫婦給她取名雪麗,此後十八年,她不知道自己的生母是誰,也不知道在她降生之前,兩位年輕律師圍繞她的命運發起了一場二十世紀美國爭議最大的訴訟,更不知道托爾律師和佛洛伊德助理檢察官在法庭上慷慨陳詞,要保護她在母親子宮中的安全。當然,那時候她也不知道,她出生前和出生後,她的母親一直不想要她。

*作者為北京大學哲學博士,赴美取得法律博士學位,並獲得伊利諾州和德州律師執照,近年,作者致力於依據法院判決和檔案紀錄書寫美國歷史和社會,為《思想季刊》、《讀書》、《財新週刊》、《南方週末》等期刊撰稿。本文選自作者著作《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八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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