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銘龍觀點:對接碳關稅,驅動淨零轉型—台灣碳定價之制度設計建言

2023-09-13 05:50

? 人氣

(1)依據經濟部能源統計,2021年工業部門電力消費量佔全國57%,其次為住宅部門18.6%,商業部門16.1%。如前所述,全國工業總會2022白皮書也主張碳費徵收對象應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掌握公平性原則,避免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總量管制碳交易與課徵碳費。另依經濟部商業部門電力統計,2021年商業部門電力消費,以「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為最大宗,2021年用電量達100億度,占整體商業部門34%。因此有必要將連鎖超商超市、大賣場、運輸物流、電信服務等納入碳定價範疇,促使加速節能與能源效率提升。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2)「氣候變遷因應法」對於碳費徵收已有法律授權,因此對於非ETS 管制對象,但屬用電大戶之製造業、運輸物流及住商服務業(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與慈善事業建議可免徵),建議以企業年溫室氣體排放1萬噸CO2e(相當於年用電量達2千萬度)以上者,依用電及油、氣等燃料使用徵收碳費,且為達到節電與燃料轉換及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目標,可依現行氣候法第29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指定目標,鼓勵事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即可適用優惠費率。

有關自主減量計畫與優惠費率的作法,可參照前述英國氣候變遷協議,與各產業公(協)會協商,設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節能的目標,若可達到,可適用較高的分級折扣,促使非ETS 納管對象,但用電高的製造業、物流運輸業及服務業也能加速減碳。

結語

推動實施碳定價為國家淨零推進當務之急,減碳不是少數製造業的責任,透過大排放源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運輸住商用電大戶徵收碳費,對於ETS實施對象參照歐盟逐步減少免費核配額,碳費徵收對象則採自主減量計畫優惠費率誘因,讓碳定價制度幫助國家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並且兼顧產業發展,在全球供應鏈站穩腳步。

至於2030年至2050年,需要更進一步產業轉型與創新技術應用,因此現階段推動的碳定價策略,宜與國際接軌,對大的排放源採用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讓有能力、有意願減量的企業,及早布局投資創新減量技術,以氣候投資提升我國在淨零時代的國際競爭力。

此外,也要協助企業避免「漂綠」爭議,引導企業應以自身減排優先於碳權抵換,最後剩餘排放量,才可利用碳抵換方式來達到碳中和目標。如要使用,碳權來源應符合高度誠信與有助於永續發展,且通過外加性與永久性檢視,才具有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之實質效益。因此,對於國際碳權之運用,除應嚴格限制抵用比例,且應與國家自定減量貢獻結合,以免誤導我國淨零推進,延遲國家淨零轉型。

*作者為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訪問學人、台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