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銘龍觀點:對接碳關稅,驅動淨零轉型—台灣碳定價之制度設計建言

2023-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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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溫室氣體排放,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碳定價(Carbon Pricing)是透過對碳排放訂定價格,利用市場機制降低碳排放量,以適切反映氣候影響成本和促進低碳能源選擇,為全球邁向2050淨零的重要策略。歐盟為加速減碳,目標以2030年較1990年減少55%溫室氣體排放量,推出Fit for 55 in 2030套案。其中重要措施就是強化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並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後者將於今(2023)年10月1日開始試行,2026年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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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秘書長伊衛拉(Ngozi Okonjo-Iweala)表示,貿易是全球氣候困局的解方之一,WTO將推動「全球碳定價機制」,她更在2023年1月於世界經濟論壇時表示:「一個全球共享的碳定價框架(a shared global carbon pricing framework),可提供企業確定性,及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可預測性。世貿組織正與世界銀行(WB)、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與國際貨幣基金(IMF)合作整合全球碳定價。」

換言之,碳定價是全球淨零必須採行的關鍵策略措施。世界銀行2023年《碳定價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報告指出,迄2022年4月,實施中的碳定價工具(Carbon Pricing Instrument, CPI),碳稅(Carbon Tax)或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共計73個,覆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23%。我國2015年制訂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有ETS機制,只是迄今未曾實施;環保署在今年初修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增加碳費徵收法源,並於環境部成立後,宣布將依據碳費徵收對象之2024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2025年繳交。

環境部碳費徵收可能遭遇之困境

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碳費是分階段,對於排放源的直接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收費,並且發電業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可扣除其額度。另碳費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該計畫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可獲核定適用碳費優惠費率。

環境部的前身環保署在今年4月則對外說明: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之電力業及製造業,至於費率多寡,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述條文,有免徵、優惠費率等規劃,但具體實施細節仍待環境部公布相關子法。

「指定目標」高低將影響實質減碳成效

氣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此一設計應該是參考英國「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 CCA)制度。然而英國碳定價機制是多樣複雜的,電力業、特定製程製造業、航空業被納入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另外對於工業、商業、農業、公共服務等課徵氣候變遷稅(Climate Change Levy, CCL),依照其使用能源類別(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繳納不同稅額。英國政府考慮到氣候變遷稅對於產業的衝擊,這些產業可透過公(協)會與政府簽訂氣候變遷協議,只要產業達到協議中兩年一期的減量目標,政府將給予氣候變遷稅高額折扣(扣減77-92%)。氣候變遷稅性質上是對下游使用端課徵的能源稅,對於溫室氣體主要排放源,例如發電業及能源密集產業,仍受UK ETS管制。

若未來我國碳定價僅實施碳費,氣候法第29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便成為碳費徵收能否發揮減量效果的關鍵。不同產業減量空間、減量成本差異極大,環境部迄今尚未提出各產業「指定目標」如何訂定,倘若是一個寬鬆的目標,以碳費徵收促進產業減碳之功能將大打折扣!

低費率不利因應CBAM:

全國工業總會2022年白皮書曾表示,碳費徵收對象應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避免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總量管制碳交易與課徵碳費,費率應不高於主要競爭對手國,對尚無替代性低碳技術或低碳原物料可應用者,應予免徵。考量企業負擔能力及國際競爭力,建議碳費費率可採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

數月前民間團體舉行論壇,建議「碳費2024年起徵價應為每公噸500元,並逐步提高到2030年每公噸3000元」。

Stuart Evans建議為宣示國家追求淨零之雄心,碳價應有明確的價格上升路徑(trajectory)。以新加坡碳稅為例,由5 新幣/噸提升到2024-5年25新幣,2026-7年45新幣, 2030年可望達到50-80新幣水準。

我國氣候法規定,碳費是針對被徵收對象直接加間接「每一噸」排放量都納入徵收。因此環境部在起徵費率的規劃不可能太高,否則將對產業營運產生重大衝擊。依照之前環保署對外說法,可能台幣300元/噸,若參考韓國交易碳價與新加坡碳稅規劃,或許為台幣500元/噸。此外,氣候法有產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的規定,為降低對產業衝擊並提供充分減量誘因,未來優惠費率可能落在每噸100-200元區間。

歐盟實施CBAM與EU ETS是連動的,「CBAM 逐步引入,同時歐盟排放交體系免費核配(free allowance)逐步減少,以支持歐盟工業的脫碳」。歐盟CBAM於2023年10月1日起進入過渡期,進口商僅需申報產品碳含量。2026年CBAM 將要求指定產品進口商,依照歐盟排放交易市場價格購買CBAM憑證,但計算時會扣除EU ETS 中覆蓋產品的免費配額,以及產品生產國實際支付的碳價(actual payment of the carbon price)。我國的「碳費」雖然符合CBAM認可碳價定義,然鋼鐵業等產業若申請適用前述優惠費率,可能只繳每噸台幣100-200元(約3-6歐元),與EU ETS 目前約為86-90歐元的水準相差甚鉅,未來CBAM列管的鋼鐵製品等出口到歐盟,幾乎全數要購買CBAM 憑證。為減輕台灣企業的碳關稅焦慮,建議可效法南韓政府透過與歐盟雙邊貿易磋商,縮小彼此對實際碳價的認知差距。

台灣碳定價的策略

台灣溫室氣體排放分析

環保署自105年起對電力業、鋼鐵業、水泥業、煉油業、半導體業等及直接排放每年2.5萬噸CO2e以上之製造業進行盤查;111年擴大要求直接排碳加上間接用電達2.5萬噸CO2e以上之製造業進行盤查,前後二批共約5百多家。

依據環保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目前僅有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排放源資料,統計2021年發電業、鋼鐵業、水泥業、煉油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業等製造業及直接排放2.5萬噸CO2e以上排放源,計289家,直接排放量234百萬噸CO2e,佔全國總溫室氣體排放量8成。其中以發電業為最大,127百萬噸CO2e;其餘製造業直接排放為107百萬噸CO2e,各產業直接排放量如下圖。

2021年電力業及製造業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作者提供)
2021年電力業及製造業溫室氣體直接排放量。(作者提供)

台灣碳定價制度設計建言

推動實施碳定價雖是刻不容緩,但目前環境部規劃的碳費徵收方向缺乏明確減碳力道,且不利企業對接國際碳關稅趨勢,建議必須予以調整。今年2月15日公布施行氣候法有「總量管制排放交易」及「碳費」二種碳定價實施的法律依據,因此在不修法的前提下,建議二種碳定價工具併用,「雙軌並行」,建議做法如下:

I. 發電業與鋼鐵、水泥、石化、煉油、光電、半導體、造紙及其他製造業,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直接加間接)達2.5萬公噸CO2e以上者,實施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

 

II. 未納入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之製造業、運輸物流、住商服務業(教育、醫療與慈善事業等除外),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1萬公噸CO2e以上者,依用電及燃料使用徵收碳費。

1. 年碳排達2.5萬噸以上電力業及製造業實施ETS,才能有效減量,並且與CBAM接軌:

(1)歐盟藉由實施ETS,有效降低歐盟境內溫室氣體排放,其涵蓋率為40%。為達2050淨零排放,在「歐盟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的55套案(Fit for 55),ETS 是非常關鍵的政策工具,加嚴歐盟境內電力業及製造業碳排放管制,另為防止「碳洩漏」,同步推行「碳邊境調整機制」即CBAM,因此歐盟 CBAM 設計的原理,就是跟EU ETS 制度相連結,歐盟以外國家生產製造的產品,要與歐盟境內生產負擔等價的碳成本。

如前所述,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自發電業及鋼鐵、水泥、石化、煉油、光電、半導體、造紙等產業,佔我國總排放量8成。由於僅徵收碳費無法實質掌握減量成效,若能參照歐盟經驗,實施ETS 並核配排放量,排放總量上限每年遞減2.2%,如此才能落實國家階段管制目標與淨零路徑。此外,可分階段檢討ETS實施成效,逐步下修列管規模,擴大ETS實施對象。惟應參照瑞士碳稅制度中不重複管制原則(No double regulation),對於參加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產業,即應免除其碳費課徵義務。

(2)以往EU ETS最大爭議在於免費核配問題,然而歐盟在Fit for 55及CBAM導入下,已明確提出逐年降低免費核配目標,至2030年免費核配將僅剩約一半,2034年全部取消。詳如下表。

歐盟ETS逐步取消免費核配比例時程。(作者提供)
歐盟ETS逐步取消免費核配比例時程。(作者提供)

因此我國可以參考歐盟作法,對前述五百多家排放源進行總量管制並逐年加嚴,目標至2040年前免費核配歸零。除可明確推動國家減量路徑,讓ETS受管制企業可清楚未來減量目標,也有利於與歐盟CBAM碳價扣減(deduction)協商。至於台灣實施ETS是否會有排放量過於集中,市場流通不易等問題,參考其他國家經驗,藉實施國家電業自由化,以及ETS制度設計,導入額度持有限量與儲備配額流通機制等,都是可行的措施。​

(3)台灣證交所與國發基金已合資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購國外碳權或辦理國內自願減量額度交易,這些額度(碳權)主要提供企業碳中和或環評增量抵換,絕非正瓣。唯有推動實施ETS,讓企業透過碳權交易所進行排放額度交易,才能使其健全運作,達成政府成立碳交所加速推動國家淨零之本意。

2. 未納入ETS之製造業、運輸物流、住商服務業(教育、醫療與慈善事業除外),其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1萬公噸CO2e以上者,徵收碳費:

(1)依據經濟部能源統計,2021年工業部門電力消費量佔全國57%,其次為住宅部門18.6%,商業部門16.1%。如前所述,全國工業總會2022白皮書也主張碳費徵收對象應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掌握公平性原則,避免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總量管制碳交易與課徵碳費。另依經濟部商業部門電力統計,2021年商業部門電力消費,以「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為最大宗,2021年用電量達100億度,占整體商業部門34%。因此有必要將連鎖超商超市、大賣場、運輸物流、電信服務等納入碳定價範疇,促使加速節能與能源效率提升。

(2)「氣候變遷因應法」對於碳費徵收已有法律授權,因此對於非ETS 管制對象,但屬用電大戶之製造業、運輸物流及住商服務業(公共服務,如教育、醫療與慈善事業建議可免徵),建議以企業年溫室氣體排放1萬噸CO2e(相當於年用電量達2千萬度)以上者,依用電及油、氣等燃料使用徵收碳費,且為達到節電與燃料轉換及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目標,可依現行氣候法第29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指定目標,鼓勵事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即可適用優惠費率。

有關自主減量計畫與優惠費率的作法,可參照前述英國氣候變遷協議,與各產業公(協)會協商,設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節能的目標,若可達到,可適用較高的分級折扣,促使非ETS 納管對象,但用電高的製造業、物流運輸業及服務業也能加速減碳。

結語

推動實施碳定價為國家淨零推進當務之急,減碳不是少數製造業的責任,透過大排放源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運輸住商用電大戶徵收碳費,對於ETS實施對象參照歐盟逐步減少免費核配額,碳費徵收對象則採自主減量計畫優惠費率誘因,讓碳定價制度幫助國家達成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並且兼顧產業發展,在全球供應鏈站穩腳步。

至於2030年至2050年,需要更進一步產業轉型與創新技術應用,因此現階段推動的碳定價策略,宜與國際接軌,對大的排放源採用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讓有能力、有意願減量的企業,及早布局投資創新減量技術,以氣候投資提升我國在淨零時代的國際競爭力。

此外,也要協助企業避免「漂綠」爭議,引導企業應以自身減排優先於碳權抵換,最後剩餘排放量,才可利用碳抵換方式來達到碳中和目標。如要使用,碳權來源應符合高度誠信與有助於永續發展,且通過外加性與永久性檢視,才具有減少大氣中二氧化碳之實質效益。因此,對於國際碳權之運用,除應嚴格限制抵用比例,且應與國家自定減量貢獻結合,以免誤導我國淨零推進,延遲國家淨零轉型。

*作者為英國倫敦政經學院格蘭瑟姆氣候變遷與環境研究所訪問學人、台大環工所兼任助理教授、台北市環保局前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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