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銘龍觀點:對接碳關稅,驅動淨零轉型—台灣碳定價之制度設計建言

2023-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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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溫室氣體排放,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碳定價(Carbon Pricing)是透過對碳排放訂定價格,利用市場機制降低碳排放量,以適切反映氣候影響成本和促進低碳能源選擇,為全球邁向2050淨零的重要策略。歐盟為加速減碳,目標以2030年較1990年減少55%溫室氣體排放量,推出Fit for 55 in 2030套案。其中重要措施就是強化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並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後者將於今(2023)年10月1日開始試行,2026年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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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秘書長伊衛拉(Ngozi Okonjo-Iweala)表示,貿易是全球氣候困局的解方之一,WTO將推動「全球碳定價機制」,她更在2023年1月於世界經濟論壇時表示:「一個全球共享的碳定價框架(a shared global carbon pricing framework),可提供企業確定性,及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可預測性。世貿組織正與世界銀行(WB)、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與國際貨幣基金(IMF)合作整合全球碳定價。」

換言之,碳定價是全球淨零必須採行的關鍵策略措施。世界銀行2023年《碳定價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報告指出,迄2022年4月,實施中的碳定價工具(Carbon Pricing Instrument, CPI),碳稅(Carbon Tax)或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共計73個,覆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23%。我國2015年制訂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有ETS機制,只是迄今未曾實施;環保署在今年初修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增加碳費徵收法源,並於環境部成立後,宣布將依據碳費徵收對象之2024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2025年繳交。

環境部碳費徵收可能遭遇之困境

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碳費是分階段,對於排放源的直接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收費,並且發電業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可扣除其額度。另碳費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該計畫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可獲核定適用碳費優惠費率。

環境部的前身環保署在今年4月則對外說明: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之電力業及製造業,至於費率多寡,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述條文,有免徵、優惠費率等規劃,但具體實施細節仍待環境部公布相關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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