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Carbon Pricing)是透過對碳排放訂定價格,利用市場機制降低碳排放量,以適切反映氣候影響成本和促進低碳能源選擇,為全球邁向2050淨零的重要策略。歐盟為加速減碳,目標以2030年較1990年減少55%溫室氣體排放量,推出Fit for 55 in 2030套案。其中重要措施就是強化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TS),並提出「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後者將於今(2023)年10月1日開始試行,2026年正式實施。
WTO秘書長伊衛拉(Ngozi Okonjo-Iweala)表示,貿易是全球氣候困局的解方之一,WTO將推動「全球碳定價機制」,她更在2023年1月於世界經濟論壇時表示:「一個全球共享的碳定價框架(a shared global carbon pricing framework),可提供企業確定性,及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可預測性。世貿組織正與世界銀行(WB)、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與國際貨幣基金(IMF)合作整合全球碳定價。」
換言之,碳定價是全球淨零必須採行的關鍵策略措施。世界銀行2023年《碳定價發展現狀與未來趨勢》報告指出,迄2022年4月,實施中的碳定價工具(Carbon Pricing Instrument, CPI),碳稅(Carbon Tax)或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共計73個,覆蓋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約23%。我國2015年制訂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已有ETS機制,只是迄今未曾實施;環保署在今年初修正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增加碳費徵收法源,並於環境部成立後,宣布將依據碳費徵收對象之2024年排放量計算其碳費並於2025年繳交。
環境部碳費徵收可能遭遇之困境
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碳費是分階段,對於排放源的直接與間接溫室氣體排放量收費,並且發電業提供電力消費之排放量可扣除其額度。另碳費徵收對象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且該計畫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可獲核定適用碳費優惠費率。
環境部的前身環保署在今年4月則對外說明:初期規劃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之電力業及製造業,至於費率多寡,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前述條文,有免徵、優惠費率等規劃,但具體實施細節仍待環境部公布相關子法。
「指定目標」高低將影響實質減碳成效
氣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相關報導: 觀點投書:薛富盛的國家級生日禮物 | 更多文章 )
此一設計應該是參考英國「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 CCA)制度。然而英國碳定價機制是多樣複雜的,電力業、特定製程製造業、航空業被納入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另外對於工業、商業、農業、公共服務等課徵氣候變遷稅(Climate Change Levy, CCL),依照其使用能源類別(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繳納不同稅額。英國政府考慮到氣候變遷稅對於產業的衝擊,這些產業可透過公(協)會與政府簽訂氣候變遷協議,只要產業達到協議中兩年一期的減量目標,政府將給予氣候變遷稅高額折扣(扣減77-92%)。氣候變遷稅性質上是對下游使用端課徵的能源稅,對於溫室氣體主要排放源,例如發電業及能源密集產業,仍受UK ETS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