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銘龍觀點:對接碳關稅,驅動淨零轉型—台灣碳定價之制度設計建言

2023-09-13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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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碳排達2.5萬噸以上電力業及製造業實施ETS,才能有效減量,並且與CBAM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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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盟藉由實施ETS,有效降低歐盟境內溫室氣體排放,其涵蓋率為40%。為達2050淨零排放,在「歐盟綠色政綱」(European Green Deal)的55套案(Fit for 55),ETS 是非常關鍵的政策工具,加嚴歐盟境內電力業及製造業碳排放管制,另為防止「碳洩漏」,同步推行「碳邊境調整機制」即CBAM,因此歐盟 CBAM 設計的原理,就是跟EU ETS 制度相連結,歐盟以外國家生產製造的產品,要與歐盟境內生產負擔等價的碳成本。

如前所述,我國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自發電業及鋼鐵、水泥、石化、煉油、光電、半導體、造紙等產業,佔我國總排放量8成。由於僅徵收碳費無法實質掌握減量成效,若能參照歐盟經驗,實施ETS 並核配排放量,排放總量上限每年遞減2.2%,如此才能落實國家階段管制目標與淨零路徑。此外,可分階段檢討ETS實施成效,逐步下修列管規模,擴大ETS實施對象。惟應參照瑞士碳稅制度中不重複管制原則(No double regulation),對於參加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產業,即應免除其碳費課徵義務。

(2)以往EU ETS最大爭議在於免費核配問題,然而歐盟在Fit for 55及CBAM導入下,已明確提出逐年降低免費核配目標,至2030年免費核配將僅剩約一半,2034年全部取消。詳如下表。

歐盟ETS逐步取消免費核配比例時程。(作者提供)
歐盟ETS逐步取消免費核配比例時程。(作者提供)

因此我國可以參考歐盟作法,對前述五百多家排放源進行總量管制並逐年加嚴,目標至2040年前免費核配歸零。除可明確推動國家減量路徑,讓ETS受管制企業可清楚未來減量目標,也有利於與歐盟CBAM碳價扣減(deduction)協商。至於台灣實施ETS是否會有排放量過於集中,市場流通不易等問題,參考其他國家經驗,藉實施國家電業自由化,以及ETS制度設計,導入額度持有限量與儲備配額流通機制等,都是可行的措施。​

(3)台灣證交所與國發基金已合資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購國外碳權或辦理國內自願減量額度交易,這些額度(碳權)主要提供企業碳中和或環評增量抵換,絕非正瓣。唯有推動實施ETS,讓企業透過碳權交易所進行排放額度交易,才能使其健全運作,達成政府成立碳交所加速推動國家淨零之本意。

2. 未納入ETS之製造業、運輸物流、住商服務業(教育、醫療與慈善事業除外),其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1萬公噸CO2e以上者,徵收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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