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瑞正觀點:從阿瑪斯輪到天使輪,強化海洋法制與AI運用

2023-09-08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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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輪載運礦砂,行經台灣南部海域時燃油大量外洩,污染海域面積達到20公頃。(示意圖,美聯社)

希臘籍貨輪阿瑪斯輪載運礦砂,行經台灣南部海域時燃油大量外洩,污染海域面積達到20公頃。(示意圖,美聯社)

阿瑪斯輪事件的學習課

2001年1月14日,希臘籍三萬五千噸貨輪阿瑪斯輪載運礦砂,由印度駛往中國,行經台灣南部海域時,阿瑪斯號失去動力,在鵝鑾鼻東方約一公里海域擱淺,貨輪上燃油隨後大量外洩,造成鵝鑾鼻、龍坑,至香蕉灣一帶生態保護區海域嚴重污染,海岸及海域受污染面積達到20公頃,環保署組成跨部會應變小組,協調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巡署、農委會、屏東縣政府、中油公司等單位,分別進行搶救工作的進度規劃和後續相關事宜。清除人力35000人次,清除油污達549公噸,清理的廢棄物超過3500公噸。當時職責機關環保署依2000年10月通過的《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函請相關單位限制所有阿瑪斯號船員出境、要求船東限期清污、裁罰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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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政治效應為,由於油污的進一步擴大與未能及時清除,環保署長林俊義請辭。希臘籍船長及輪機長家屬向希臘國會議員及媒體陳情,甚至傳出希臘外交部有意以關閉台灣駐希臘代表處以為報復。爾後,阿瑪斯號船長及輪機長出境禁令解除;船長最終獲不起訴處分。為記取阿瑪斯輪的教訓,2002年環保署將1月14日訂為「台灣海域受難日」。2004年6月達成協議,阿瑪斯號船東同意賠償漁業損失新台幣一億兩千萬元。環保署於事件後起訴船東與責任保險人,為我國第一次適用海洋汙染防治法的案件,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與二審的高雄高等法院均認為被告為外籍、於台灣無資產而以無管轄權或以不便利法庭原則駁回環保署之訴。

環保署於挪威法院提起訴訟求償3億5,000萬元,2005年判決我國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船東只需賠償我國新台幣953萬元人物力油汙清除費用等,生態回復的部分居於舉證失敗而敗訴,我國還須負擔訴訟費用1,600萬元而倒賠700多萬台幣,尚不包括律師費用。2006年8月10日,環保署以和解金約為新台幣3,400萬元與船東就海域生態損害求償達成和解,半數將用於生態復育,其餘則支付律師費用。整個案件,其餘包括行政罰900萬、林業損失180萬、船貨移除費用8000萬亦獲得船東同意賠償,總計已獲得賠償新台幣兩億八千萬元。

天使輪事件的複習課

類似的場景再度發生,由外籍船長、船員指揮控制的外籍船舶航經我國海域失事,致海洋環境汙染與危害航行安全,甚至類封鎖我國港口航道導致國安問題。帛琉籍天使輪自中國大連港裝載千只空櫃至歐洲,途中發生船艙進水而計畫至香港修船,航行途中進水狀況加劇而於7月4日停泊於高雄一港口暫泊區,7月19日申請緊急進港被拒後,於7月20日上午發出棄船求援通報後於7月21日凌晨沉沒,又逢杜蘇芮颱風來襲致約600只空櫃漂流而影響航安,500噸燃油外溢而危害海洋生態環境。「天使輪船長、大副及輪機長被限制離境。期間我國實習萬安演習,而天使輪上一港口是大連港,據媒體報導於進入大連港前船艙已進水,又歐洲一向是商品貿易的進口地而成空櫃多餘區,本無載運空櫃至歐洲之需求,而令人產生故意航行沉沒於高雄港之國安疑慮之合理懷疑與推論。天使輪船東是所謂「一船公司」就是設立的公司名下僅登記一艘船,天使輪事件是今年5月31日剛剛公布施行的新修正海洋汙染防治法適用的第一個船舶汙染案件,正檢驗新法的適當性!也再度考驗海洋汙染與船舶監管理主責機關的治理機制!更考驗我國整體海洋法制建設的效能!天使輪船舶沉沒貨櫃漂流,燃油外洩,外籍船東擺爛未提防汙撈櫃計畫,行政罰鍰累計至今540萬、主要船員被限制離境、漏油汙染與貨櫃殘骸清除費粗估3億,尚不包括漁業損失、生態復育與船舶沉骸打撈移除費,接下來可能國際訴訟,似乎又是阿瑪斯輪的翻版,我國海洋法制、海洋治理與船舶監理體制是否已從阿瑪斯輪事件得到寶貴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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