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民主自由的燈塔?人權人道的殘燈?

2023-06-2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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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以取消戶籍的方法,同時吊銷邵老的出入境必需的護照及身份證,當然是違反了他返鄉及離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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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身自由,生存權,安居樂業的權利 (個人及家庭正常生活的權利)。

人權委員會開宗明義就說: ⸢遷徙自由是人的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 (權威解釋 ,第1節)。人被拋進這個世界,就注定必須生活生存。而人必需能夠移動才能存活。現在用人為的障礙, 像是拒發護照及身份證,使人不得出入國境,無異是置人於死地。就是因為遷徙自由與人的存活的緊密關係,歐洲人權公約本文雖無遷徙自由,卻在議定書做了特別規定,並也將之歸入行使個人及家庭生活權利不可或缺的條件。邵老的護照加上身份證被註销,台灣完全是逆流操作國際人權進展,卻自認民主先鋒,着實荒謬。

四、反僕為主,剝奪國民政治權

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2條: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所以,國民以參政 (第17條),服公職 (第18條)及其他權利自由行使國民主權,實現民主共和體制。憲法修增條文中,還特別要求實現僑民的政治權。世界人權宣言也規定:國民的意志乃是政府權力的根源:應由定期和真正的選舉表現。人人有參政及服公職的權利(21條)。公民及政治權盟約第25條也有相似規定。

從最近選舉制度的「排黑條款」的爭議就可以知道,台灣 這方面的討論拿捏不定。例如一方面認為對所有過去有過犯罪記錄的人,不分青紅皂白,可以完全剝奪政治權。另一方面,卻有人在反對羅織過廣的抗議聲中,錯誤地以為防止危害民主憲政價值的貪污濫權分子,也一概不許限制。

歐洲實踐裡,對刑犯,破產,智障,禁制產,黑手黨等,多有案例,有極為豐富的經驗可以借鏡。總的來說,政治意志的形成及政治意見的表達,乃是民主憲政價值的核心價值。所以, 意識形態式的所謂目的和限制,必須給予高度的關注,慎密的審查。權利可以限制,但目的必須正當,目的不能是未經審議,口號式的聊具一格。或帶有懲罰或羞辱性質的禁止或限制,其正當性必須接受懷疑。限制更需符合比例原則,落實手段和正當和目的之間有適當及實質的聯繫。並保證一般規定在具體落實的適當,不能造成恣意和武斷。

另一方面,「老邵們」在台灣面對的法律及實踐,呈現了完全不同的風貌。除兩岸條例泛泛指出為因應統一前之需要,並無任何標準或機制判定並保證,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因任何理由在大陸設籍或取得護照,即自動產生 ⸢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及融入台灣社會需經過適應⸥ ,或即有對國家及人民安全,憲政體制認同之威脅的判斷 (2006年釋字618號參照)。既無法律程序一定的保障,又無具體個案分析的機制,入境面談又似乎只是意在發現 ⸢匪諜⸥,却以主觀的臆測,先入為主的假定,武斷地以戶籍或護照做成幾乎是搆成刑法內亂外患的心證。無異中古世紀没有司法程序的野蠻的 ⸢立法判罪⸥ (A bill of attai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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