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民主自由的燈塔?人權人道的殘燈?

2023-06-2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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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戶籍的設定和註銷決定國民地位及權利義務,與憲法及人權保護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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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令以管制人口為目的戶籍制度行之有年,與其他制度盤根錯節,不宜驟然廢止.。然而,戶籍制度是亞洲從封建時期流傳下來的特殊政治管控及人口管制。因此,在人權保護的世界潮流下,是特別必須警惕的一種陋習。南韓憲法法院在2001年有關海外韓僑的釋憲案中,就對常常以是否有戶籍登記決定國籍有無,並以1948年為界的有無國籍的分類,判為違反人性尊嚴及榮譽的不平等待遇。

三、註销國民的戶籍及護照違反憲法及有關人權,尤其是保護居住遷徙自由的法律

居住遷徙自由的重要性為大法官1997年釋字第443號所肯認。而憲法的文字涵蓋極廣,完全可以容納國際人權條約分條規定的有關驅逐國民,境內居住及移動自由,進出國境的權利,並帶動其他生存,家庭,平等,和一些經社權利的保護及行使。

(1)  國民不得驅逐

憲法第10 條有關居住遷徙自由,雖未特別提及對本國國民不得為強制或實質的驅逐出境,但鑒於國際人權條約及實踐。例如,人權宣言第9條規定:任何人不受無理驅逐。而相對應條文存在公民權政治權盟約 (下詳),歐洲人權公約第4議定書第3條,美洲人權公約第 22.5  條。而以憲法條文力求維護權利之目的,此種保護應屬中華民國憲法的當然解釋。

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實踐及認知裡,驅逐國民的作為與當代民主原則全然無法相容 (H.F.   & Others v France 2022,§§210, 248)。也違反平等對待國民之返鄉權。(同上,§ 244)。等同封建時期的流放 (同上,§ 126)。而縱使是利用間接或非正式手段,也可以認定是放逐的流刑 (同上, § 250)。

本案的邵老的戶籍,護照,和身份證被註銷,使其本人及家人無法在台正常生活而被迫離開,實際上是被放逐。

(2)違反在本國居住遷徙的自由

相應憲法第10條的保障,世界人權宣言也揭示:每個人應有行動及遷徙的自由(第13條)。

公民及政治權公約第12.1條也進一步落實行動及遷徙自由的保護。而本案戶籍登記撤銷, 本身就關係居住遷徙自由的有無,無需多加討論。

(3)返鄉權及離鄉權。

公民及政治權盟約詳細規定了離鄉權(12.2條)和返鄉權 (12.4條)。這些都是移動自由的一定層面。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主要由聯合國推動的人權運動,對個人基於遷徙自由的返鄉權及離鄉權已有非常確定的規定和實踐。世界人權宣言第13 條 ,和公民及政治權盟約第12條之2,以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相關解釋 (下引 ⸢權威解釋ⱼ) ,都不是什麽難於了解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人權委員會特別指出:除了緊急危難,⸢幾乎沒有合理剝奪返鄉權的餘地⸥。(權威解釋第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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