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專欄:傳知行「非法經營罪」敲響的警鐘

2015-05-0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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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5日,大陸國家外匯局出臺(2009)63號檔,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捐贈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年3月1日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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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知行遭取締,一葉知秋。(作者提供)
傳知行遭取締,一葉知秋。(作者提供)

此項政策保障了政府創辦的各個團體和境外機構順暢的資金往來,但對境內企業捐助境外慈善團體予以嚴格限制,對宗教團體接受外匯捐贈予以限制,但受到最大影響的是境內獨立發展和挑頭的民間組織。

《通知》第五條規定:「境內企業接受或向境外非營利性機構捐贈,應持以下單證在銀行辦理:……(三)經公證並列明資金用途的捐贈協定;……」此條款明確了捐贈協定需要公證。

捐款協議公證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協定和贈款單位機構資訊需要在贈款單位所在國獲得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領事館認證以確認該公證的效力,接受贈款單位才能在銀行結匯和獲得外國贈款。

有些團體為躲避複雜的國際公證程式,就直接和基金單位簽署經營合同,繳納營業稅,按照商業關係來處理贈款。但此舉直接導致捐款性質的改變。中國公民團體接受外國贈款,但是為中國人民服務的,他們只是在政府沒有提供資金和國內募款困難的情況下,才不得不主要依賴國際捐款。捐贈合同變為商業合同,徒然增加大陸公民團體在經濟和政治上的法律風險。而有些團體就通過個人方式來接受國際捐款,但也同樣存在法律風險。

近年來,大陸政府開放社會組織登記註冊,鼓勵和支援公益服務類的團體在民政部門註冊,並通過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方式來支援這些團體發展。但是,大陸政府依然限制涉及政治和法律的團體註冊。

鑒於社會服務類團體開始獲得政府認可和獲得政府資金,需要繼續在工商部門註冊的團體就主要是維權宣導類團體,而資金主要來自境外。鑒於大陸已經出臺的《反間諜法》、即將出臺的《境外非政府組織法》和《國家安全法》,似乎工商註冊對社會組織而言已經是走到了盡頭。

*作者為北京愛知行研究所成員,投入中國河南愛滋防治與公衛研究多年,四年前流亡美國,仍持續關心大陸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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