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邦眾院外交委員會5月16日通過台北法修正案,並謂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不涉及台灣代表權。該決議「當事人」之一的中國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竟不發一聲,反而幹掉了最有可能解決中華民國留在聯合國問題的人選。
1971年10月25日,是當年的台灣光復節,第26屆聯合國大會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3國所提出的「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議案進行表決,終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而通過,成為聯會國決議文。謂:「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決議文無隻字片語提及「中華民國」,甚至提案說明中亦無。故與其說該決議文未涉及台灣和台灣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不如正確的說,該決議文並未涉及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問題。
至今,「中華民國」仍存在聯合國憲章,其第23條第1項前段謂 :「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英文版:「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consist of fifteen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Republic of China, France,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hall be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Security Council.」
聯合國憲章之修訂,可依憲章第108條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缺國際法學專家,在搶到聯合國會員並成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後,何以對憲章存在「中華民國」自始不提案修訂,或有刻意留下空間的想像。而從文義脈理上看,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搶「中國」代表權,故決議文前段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也就是在大「中國」之下有「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當時的聯合國現實是,蘇聯有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三席。即常任理事國可以有多席會員。 (相關報導: 鄭兆希觀點:郭董被朱侯坑了?名嘴們別鬧了! | 更多文章 )

「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存在,為二戰後國、共內戰留下的事實。中華民國從大陸撤台後,仍有效統治台澎金馬。1954年簽訂的中(華民國)、美共同防禦條約,其第6條前段謂「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的適用上,所謂“領土”及“領域”,中華民國應指台灣及澎湖和金門、馬祖」,即共同防禦中華民國的領土。雖該約於送美國參議院審查時,外交委員會附加:「就參議院所理解的,該條約不應該解釋為,使第六條所言及之領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權給予修正。」之聲明於院會的報告中。但畢竟不是條約內文,不是美國政府國務院或白宮的意見,亦不能改兩國履行該約達24年的事實。從而,台灣就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蔣介石派駐聯合國的代表,就是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代表。故美國人現在說,上開決議文並未涉及台灣和台灣人民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也非全符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