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彭百顯觀點: 數位言論自由的3共識與2前瞻

2023-04-0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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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位市場法案》與《數位服務法案》尤其反映了以下3項特色,我國是否應予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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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平臺必須透明化,且必須有具體透明項目,與違背罰則。

--平臺使用規範範圍,僅限於「非法」內容。

--對平臺上不當行為的管制對象是「平臺」、即「供應商」「業者」,而非「人民」。

(2)我國當前數位平臺行為實務,是否與先進國家思想背道而馳?

(3)是否宜由數位部陸續召集各平臺與使用者代表,經由共識會議後,再形成先進法案?

平臺不透明的解決

2. 「臉書(或包括其他平臺)有演算法不透明」事實的共識是否仍然存在?與臉書等平台的溝通是否仍確有必要?

●分析與建議:

由數位部優先召集「臉書」與使用者代表,舉行共識會議範例,訂定「平臺基本透明公約」草案;未來與其他平臺協商後,再推進為法案。

「平臺基本透明公約」草案,應/可包括:

(1) 排序透明:除「廣告」應注明而有優先外,其他不應有外力影響。

(2) 違規透明:訂定違規具體定義且判例公開化。

(3) 網軍資訊透明:在伺服器端可簡單發現1人多帳號,與常業惡意檢舉人,應如何處理,以保障「平臺安全」。

(4) 經由透明達成平臺與使用者合作與共同成長機制:如何由使用者協助避免對平臺產生誤會,與改善機器人之不當處置。

(5) 如果有機會達成演算法透明化,各地的內容監管單位(integrity team)有無權力自行改變?當前國際實務上,各國處置並不相同,是否各地integrity team自行其事?以後是否應遵守總部或監察會的公開宣示與判例?integrity team 本身如何建立「被監管」機制?

(6) 臉書當前的內容管理,是否實際創造了許多同溫層、甚至相互仇恨團體,不僅撕裂各個國家社會,也對全球人類形成傷害?應如何避免?

(7) 其他釋疑:如是否存在黑名單?有些親特定團體人士,宣稱可以影響平臺作「置底」等針對性處置是否為事實?該作為與宣稱是否合法?是否本身即為「假訊息」?

假訊息應處置 但不得違憲違法

3. 對於是否為假訊息的處理,應以類似電子郵件「分匣式」處理,亦即各查核機構認為有疑義的貼文,就送進該機構之文件匣,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力的機構處罰,此共識是否仍然存在?

●分析與建議:

(1)各平臺並無超越憲法與人權的權力,未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剝奪人民「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必須形成法案。在形成法案之前,由數位部陸續召集各平臺與使用者代表,先形成共約。

(2) 電子郵件「分匣式」處理,在各平臺上,即為加注「#Tag處理」。平臺可以加注「各查核組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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