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統雄、彭百顯觀點: 數位言論自由的3共識與2前瞻

2023-04-0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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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耗費工巨資成立,但對數位言論自由一無貢獻。圖為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柯承惠攝)

數位發展部耗費工巨資成立,但對數位言論自由一無貢獻。圖為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柯承惠攝)

過去2年言論自由日,我們在《風傳媒》先後發表《唐鳳、全彩、臉書與網路言論自由》與《網路言論自由應共同成長而非對抗》2 文,前者報導獲得「網路言論自由▪唐鳳3共識」的過程,呼籲臉書與人民團體對話,解決言論自由被網路平台限制的疑問。後者報導我們分別與臉書地方、臉書中央的溝通經歷,唯始終未獲回應,反而再衍生出「數位/網路消費者保護」與「以國安為名,疑將危及數位/網路言論自由與數位發展」的2 新問題。因應「數位部」的成立,以下將「數位/網路」統稱為「數位」一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唐鳳3共識」是指臉書的「全彩論壇」,與時為政務委員的唐鳳舉辦了一場對談,在會中獲得的3項共識。

第一、「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台安全」應四項並重,必要時,其優先順序應如上。

第二、「臉書(或包括其他平臺)有演算法不透明」的事實,亦即排序、處罰、外力介入不透明,必須解決。

第三、對於是否為假訊息的處理,應以類似電子郵件「分匣式」處理,亦即各查核機構認為有疑義的貼文,就送進該機構之文件匣,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力的機構處罰。

今年,我們再與關懷「數位言論自由」的專家學者與青年代表:鍾琴、賴祥蔚、施正鋒、莊淇銘、江飛宇、李婷婷,組成「數位言論自由論壇」,將於4/6 日舉辦「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請數位發展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出席對話,唐鳳部長本人回應,此案為 NCC 掌理;而 NCC 已先行提供正式書面回應,是否出席對談尚不明確。

在 NCC 的回函中,產生 3 大困惑:

第一、 對「數位言論自由3共識」與「數位消費者保護」「國安與數位言論自由、數位發展」無隻字具體回應。

唐鳳部長仍在同一政府內閣中,他原來代表政府的宣示,仍然是政府的宣示,為何并未說明如何執行?

第二、 宣稱以歐盟的「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為名,已制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唯兩者目標似不同,甚至可能相反。

歐盟2法開宗明義,都指出要管制的對象是少數勢力龐大的「大平臺」:A small number of large undertakings providing core platform services have emerged with considerable economic power。「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已經許多學者專家評論為管制「人民與言論自由」,如第18條似已超越司法。

衡諸 NCC 對本次對談的核心「數位言論自由3共識」完全不提,學者專家的評論并非無據。

第三、 為何「數位發展與相關議題」由 NCC 來管?是否有因人而曲法的可能?

依據《數位發展部組織法》其職掌為:

2條4、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之擬訂、指導及監督。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其職掌為:

3條2、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

依據法律上「一般人認知」原則,類似「臉書」等平臺,當然是「數位經濟產業」而不是「通訊傳播事業」,依法「政策、法規…之擬訂、指導及監督」是由「數位部」負責,也不存在 NCC 主要權力的「證照核發」問題。
我們將此困惑,請教一位政府資深法規文官,他書面回答:「當前是一個不管法、不講理的時代,因此上面說是誰管就誰管,甚至會出現預算編給甲,業務由乙來辦怪象。」是否此為例證之一?

江青有一句名言:「我是毛主席的一條狗,他叫我咬誰,我就咬誰。」

當局到底是用什麼邏輯來分管業務?

為了避免社會大眾誤會,我們認為必須給政府、給NCC 一個公平的機會充分說明。

邀請唐鳳部長 對談「數位言論自由3共識、2前瞻」

擬訪問數位發展部唐部長的邀請函如下。

唐部長好!

感謝您掌理數位發展部,任重而道遠,先敬致無限祝福與期待!

2020年4月13日,「國展會」與臉書的「全彩論壇」,與您舉辦了一場「數位/網路言論自由對話」活動,在會中獲得了「人民、政府、平臺應共同成長」的共識。

此議題的影響日益擴大,您的角色也轉為依法直接管轄。相信您對於「數位言論自由」的政策,早有腹案。故學界人士推舉我們代表組成「數位言論自由論壇」,向您請教政策方向並轉達給社會。

我們擬請教的問題,含問題分析與建議,如「附件」。

我們期待您能選擇以下方式三者之一,惠予賜教。

1. 預訂於2023/4/6 日下午2:00~5:00「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請您能出席對話(地點請容後另函報告)。或:

2. 於2023/4/4 日之前,您能賜復書面答復,由我們在「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代為宣讀。或:

3. 您選擇另一個時間,出席「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而2023/4/6 日的活動,我們僅預告:您將公開布達數位言論自由政策。

如果您想更瞭解本項活動與提問細節,我們在會前任何時間,均可前往數位部說明。我們知道您公務行程緊湊,如果您希望利用到午休時間,我們一樣可以配合。

盼能惠予賜復。

本邀請函另以公文格式,由小組總召集人鍾琴(前新聞局長)送達數位部,敬請查照。

敬頌大安!

共同代表人

彭百顯、吳統雄、鍾琴(小組總召集人)、賴祥蔚、施正鋒、莊淇銘、江飛宇、李婷婷共同敬上。

我們在給唐部長的附件中,列出「數位言論自由的政策問題」如下。

●問題大綱

1. 「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台安全」四項並重與優先條件的共識是否仍然存在?如何參酌先進國家形成法案?

2. 「臉書(或包括其他平臺)有演算法不透明」事實的共識是否仍然存在?與臉書等平台的溝通是否仍確有必要?

3. 對於是否為假訊息的處理,應以類似電子郵件「分匣式」處理,亦即各查核機構認為有疑義的貼文,就送進該機構之文件匣,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力的機構處罰,此共識是否仍然存在?

4. 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各平臺所提供之內容,與實體之消費品並無不同。不論是否使用其產品,其生產者是否仍然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的基礎透明責任?

5. 《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與其擬更進一步提高管制的《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中,是否存在危及數位/網路言論自由與數位發展之處?

●問題背景

2020年4月13日,「國展會」與臉書的「全彩論壇」,與時為政務委員的唐鳳委員,舉辦了一場「當言言遇到加加:唐鳳與全彩對話」直播活動,在會中獲得了以上的前3項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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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隨後與臉書全球監察會 Oversight Board 人員的溝通過程中,出現了第四個問題。

《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訂,均增加了對數位言論的管制,而日前公布的《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已等於重啟已廢除之《國家動員法》、堪比恢復戒嚴,故再興起第五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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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至第四個共識與問題的成立過程與結論報告,在發表前,均曾寄給文內所有人士過目,並依據其回應訂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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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問題與政策,依法應由數位發展部訂定執行,所以我們敬請唐鳳部長惠予說明。

期待問題與解決 而非針鋒相對

我們期待持續《唐鳳、全彩對談》的經驗,再現「問題與解決」的會議、而非針鋒相對的爭執,先界定範圍、不搞突襲、便於對談人準備,所以我們先提供了「提問人對問題的分析與建議」如下。

歐盟數位 2 法的借鏡

1. 「言論自由、資訊流通、自律優先、平台安全」四項並重與優先條件的共識是否仍然存在?如何參酌先進國家形成法案?

●分析與建議:

先進國家如美國《通信規範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德國《網路施行法》(Network Enforcement Act)…至最新歐盟即將於今年5月部分啟動之《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與將於明年2024啟動之《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均包括以上四項平衡、與優先序之旨意。

(1)《數位市場法案》與《數位服務法案》尤其反映了以下3項特色,我國是否應予借鏡?

--數位平臺必須透明化,且必須有具體透明項目,與違背罰則。

--平臺使用規範範圍,僅限於「非法」內容。

--對平臺上不當行為的管制對象是「平臺」、即「供應商」「業者」,而非「人民」。

(2)我國當前數位平臺行為實務,是否與先進國家思想背道而馳?

(3)是否宜由數位部陸續召集各平臺與使用者代表,經由共識會議後,再形成先進法案?

平臺不透明的解決

2. 「臉書(或包括其他平臺)有演算法不透明」事實的共識是否仍然存在?與臉書等平台的溝通是否仍確有必要?

●分析與建議:

由數位部優先召集「臉書」與使用者代表,舉行共識會議範例,訂定「平臺基本透明公約」草案;未來與其他平臺協商後,再推進為法案。

「平臺基本透明公約」草案,應/可包括:

(1) 排序透明:除「廣告」應注明而有優先外,其他不應有外力影響。

(2) 違規透明:訂定違規具體定義且判例公開化。

(3) 網軍資訊透明:在伺服器端可簡單發現1人多帳號,與常業惡意檢舉人,應如何處理,以保障「平臺安全」。

(4) 經由透明達成平臺與使用者合作與共同成長機制:如何由使用者協助避免對平臺產生誤會,與改善機器人之不當處置。

(5) 如果有機會達成演算法透明化,各地的內容監管單位(integrity team)有無權力自行改變?當前國際實務上,各國處置並不相同,是否各地integrity team自行其事?以後是否應遵守總部或監察會的公開宣示與判例?integrity team 本身如何建立「被監管」機制?

(6) 臉書當前的內容管理,是否實際創造了許多同溫層、甚至相互仇恨團體,不僅撕裂各個國家社會,也對全球人類形成傷害?應如何避免?

(7) 其他釋疑:如是否存在黑名單?有些親特定團體人士,宣稱可以影響平臺作「置底」等針對性處置是否為事實?該作為與宣稱是否合法?是否本身即為「假訊息」?

假訊息應處置 但不得違憲違法

3. 對於是否為假訊息的處理,應以類似電子郵件「分匣式」處理,亦即各查核機構認為有疑義的貼文,就送進該機構之文件匣,由使用者決定如何處置。而非由不具司法權力的機構處罰,此共識是否仍然存在?

●分析與建議:

(1)各平臺並無超越憲法與人權的權力,未經正當司法程序,不得剝奪人民「言論自由、資訊流通」,必須形成法案。在形成法案之前,由數位部陸續召集各平臺與使用者代表,先形成共約。

(2) 電子郵件「分匣式」處理,在各平臺上,即為加注「#Tag處理」。平臺可以加注「各查核組織」意見。

(3)「所謂各查核組織」也就是「媒體」,其中也有強烈主觀、甚至造假事實。其並非司法機關,不應依其主觀意識對使用者處分。

(4)應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案》,被處分使用者有申訴權,平臺必須「實質處理」,而非現在以機器人或形式應付。

(5)平臺對「各查核組織」的意見與加注,應一視同仁。不能如當前極似有偏袒與壓抑不同組織的事實。

因應數位商業模式 必須建立數位消費者保護

4. 在數位商業模式時代,各平臺所提供之內容,與實體之消費品並無不同。不論是否使用其產品,其生產者是否仍然必須遵守「消費者保護」與歐盟《數位服務法案》的基礎透明責任?

●分析與建議:

(1)由數位部擁有的行政資源進行宣導,進一步形成法案。

(2)在形成法案之前,由數位部成立一個處理「數位消費者保護」爭議的機制。

(3)由於數位消費者為零散的個人,若在有相關法案之前,某平臺堅持不透明,盼數位部能夠提供適當協助,如提供場所與設備,讓使用者代表可以召集對策會議等。

國安與數位發展的「兩難困境」 由良性立法培養良性文化

5.《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與其擬更進一步提高管制的《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中,是否存在危及數位/網路言論自由與數位發展之處?

●分析與建議:

(1) 《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的修訂,均增加了對數位言論的管制,而日前公布的《全民防衛動員法》草案,是否已等於計畫重啟已廢除之《國家動員法》、堪比恢復戒嚴?

(2) 以上各新法中對「不實訊息」的定義模糊,如果對行政人士發動戰爭的主張,提出不同意見的討論,是否算「不實訊息」?現在是數位時代,但透過網路還要加重其刑,是否存在「反數位發展」潛意識?

(3) 美國有國安相關法律,也有部分以國安為名而鼓吹戰爭的政壇人士,但美國始終存在反對戰爭的言論,主張和平的資訊也一直自由流通。而納粹德國與蘇聯,均為國安言論一致國家。以上各國家發展與結局的歷史事實為何?對我國可有何啟示?

(4) 以上各新法中確實存在「兩難困境」,如何尋求相對略佳解?如無人機已有飛行區域管制,但自組航空模型,還要繳交高昂的資安檢測費,對真正犯罪分子與間諜衛星根本無作用,是否反而會扼殺數位創意?各部會是否應合作提升「公民文化素質」?如歐盟多國的交通採取主動驗票程序,如何經由良性立法,進一步培養成良性文化?

唐鳳回復 轉通傳會 NCC

唐鳳部長收到邀請函後,很快本人回復:

「老師好,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屬於通傳會權責(見組織法),並未移撥本部。」

代表人會議,決議依唐鳳部長所述,轉邀請通傳會陳耀祥主委對談。邀請函大略如下。

陳主委,您好!

茲因舉辦「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事宜,先前致函數位發展部長唐鳳先生,唐部長復以「通訊傳播監理及網際網路傳播政策之訂定,屬於通傳會權責(見組織法),並未移撥本部。」(見附件原函及對話截圖)乃將原案轉呈  貴會,盼  貴會能如唐部長所述,本於權責,積極落實處理,解決國內延宕已久之數位言論自由及平台安全問題。

NCC 未談共識 疑問仍存

NCC 回函如下。

總召集人以及各位代表人,您們好!

誠摯感謝邀請出席「數位言論自由記者會」,一同就數位時代下的重要議題進行對話交流。

網際網路快速發展,滲透人民日常生活,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引發新型社會風險與挑戰。在自由、開放與多元的網際網路場域,應當導入由下而上的網際網路治理精神,平等兼顧多方利害關係人的觀點與立場,強調以自律為主的機制,政府的角色則應進行跨部會的協力合作,整合專業能量共同應對網際網路各項議題。

事實上,國際間主要國家地區為因應數位時代各類應用服務發展,已陸續投入數位治理相關法制推動與施政作為。歐盟於2022年底通過「數位服務法」及「數位市場法」,將分階段上路實施,透過平臺問責的落實建立可信賴的網路環境;英國2021年5月公布的「線上安全法」草案也在如火如荼討論中,盼處理網路有害內容;美國持續就「通訊端正法」研議改革之道,盼更強化兼顧平臺與使用者權益;澳洲政府則積極督促業者訂定自律行為守則。
綜觀之,國際趨勢普遍反映網際網路相關應用與數位平臺服務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在提供先進與便利的服務時,也應負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故「平臺問責」的問題在各國引起關注或是立法規範。在維護言論自由與資訊流通等重要基本權利的前提下,如何促進網際網路相關業者強化自律並投入維護網路環境安全,以及保障使用者權益,一直都是本會關注的重要議題。

美國電子前哨基金會(EEF)先後進行利害團體相關諮詢,推出「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及「聖塔克拉拉原則」,均強調平臺內容自律執行程序之透明問責,以及使用者權利救濟制度之強化,皆為國際間具高度共識的參考準則,對於政府於數位治理相關規劃上,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本會因應數位服務發展及回應網路時代需要,從平臺責任出發(而非審查網路內容),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並衡諸我國國情,研擬「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強調網路世界為實體世界之延伸,所涉議題包羅萬象,相關內容及行為應與實體世界及政府各部會執掌對接,強化數位中介平臺問責及資訊透明,以保障數位基本權利。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於111年6月29日公布,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草案公告周知事宜,及於「眾開講─公共政策參與平臺」進行公開意見諮詢60日。為確保草案整體規劃之妥適性,觀察產業趨勢及社會脈動,本會於111年8月期間擬辦理公開說明會,邀集中介服務提供者、公民團體與學者專家等相關利害關係人與會表達意見。

然因法案規範內容被解讀為涉及影響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益之爭議,引發各界關心,針對眾多意見與指教,本會將審慎評估考量,秉持審慎與不躁進之態度,進行問題釐清與反思,並持續公開透明與各界溝通對話,盼促進平臺自律與治理。

由於近期適逢立法院開議,會內施政業務與相關公務繁忙,請容本會以書面回應,祝記者會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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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網際網路傳播辦公室 葉宸熙

自律與溝通優先 無效則只能邀請行政介入 轉移平台 

自律與溝通優先,過去2年,我們已經邀請臉書的地方與中央溝通已超過百次,均未獲回應。

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權力,平台是否能夠不經由司法程序,主觀的限制特定言論,甚至處罰使用者者?既然平台本身不能自律自制,也只能推動法律上的規範。邀請臉書溝通方案一直不成功,則必須逐步進行:號召轉移平台、邀請行政介入、邀請立法公聽、以及最迫不得已的社會運動。

代表人會議,決議在此次記者會中,優先解決「3共識」的實踐事項,新的 2 問題,則作為後續發展的前瞻觀念。期待 NCC 與更多政府機關一同投入解決。

第一次「唐鳳與全彩對話」活動有個罕見的結尾,所有與會者共同唱一首歌,因為既然要會談、就是要溝通、要互助、要歡喜、要求同存異!

這首歌名為〈偶然〉,最後1句是:天涯海角不能忘記、我們的小約定!
台灣人民已經約定我們要言論自由,我們永不能忘記!

*作者吳統雄為大學退休教師,前新聞公共服務金鼎獎得主;彭百顯為國展基金會董事長,前民進黨立法委員、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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